條例列出負面清單,違反者被視為違誓。負面清單如下 :
(a) 作出或進行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或 活 動 , 包 括 —
(i) 作出《基 本 法》第二十三條規 定 禁 止 的行為 ;
(ii ) 犯《香 港 國安法》規定的罪行 ; 及
(iii) 犯成文法則或普 通 法規定的關於危 害 國家安 全 的 罪行 ;
(b) 拒絕承認中華 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 ,包括反對中央 政權機 關 按 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基本法》 或《香 港 國安法》 履行職 務和職 能 ;
(c) 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d)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 , 包括 —
(i) 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
(ii) 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
(iii) 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 民公投」、「 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自決」為宗旨的組織;及
(iv) 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
(e) 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f) 作出損害或有 傾 向 損 害《 基 本 法 》中 以 行 政 長 官 為 主 導 的政治體制秩序 的行為 ,包括 —
(i) 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 某 項 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
(ii) 無差別地 反 對 特 區 政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 特 區 政 府、使 特 區 政 府 無法正 常 履行職 務和職 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 及 推翻特區政府; 及
(iii) 利用特區政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 (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 )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 的 「 變相公投 」 ;
(g)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 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 的行為 ;
(h)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 或區旗或區徽 ; 及
(i) 侮 辱 或貶損 國 歌 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