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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早前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10個月兩人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外出,法官陳慶偉宣布兩人的上訴案將轉到上訴庭處理,兩人決定撤銷保釋申請,上訴案將會排期處理。

控罪指兩人與黃之鋒於前年6月21日於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場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周庭另外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她被控與黃之鋒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明知而繼續未經批准集結。
周庭係自己認罪而被判入獄的,上訴乜野呢?
既是自己認罪,冇可能就定罪上訴,咁即係就刑期上訴啦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咁大條罪,性質和特朗普叫人包圍國會差不多
侵侵卸任後,都要被追究彈劾,莫非周庭以為只係社會服務令就算數?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76954-20210223.htm



期待更多奸邪妖獸作惡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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