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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21-2-24 00:05
引用:原帖由 神經箭 於 2021-2-23 11:35 PM 發表
有不等于對。現在沒有那些渣滓不是更好嗎? 我祇是針對你之前#28所說“枯枝的成因很多是「文革」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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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21-2-24 05:10
引用: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1-2-24 04:24 AM 發表
「中華文化傳統裏就一直提倡大義滅親。
其實西方文明也一樣」?
論語。子路第十三(十八)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
*****
西方大陸法與普通法兩大法系的國家均把親屬拒絕作證的權利作爲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賦予特定的證人,體現了法律注重尊重人的自然感情、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祟尚人與人之間平等的人道主義精神,這是法治文明 ... 【春秋。左傳】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孔子作春秋,亂臣賊子懼
似乎厤朝厤代的當權者卻更喜歡宣揚前者
否則包拯鍘侄也不會被人稱頌
親人不舉報作證合乎人情,屬於情有可原,但不被頌揚、提倡
我也不評論當否“大義滅親”(那要看實際的情況),只是想值出這一點而已。
[ 本帖最後由 食指 於 2021-2-24 05:40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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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21-2-25 00:00
引用: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1-2-24 04:51 PM 發表
我多補一句,前陣子我翻過資料,直至現在中國內地公民須要負起作證的「義務」,沒有親屬拒絕作證的「特權」。但近年內地法界一直有聲音要求某些情況下親屬可拒絕作證。 官網上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
http://www.gov.cn/flfg/2012-03/17/content_2094354.htm引用: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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