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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解唔告恐怖主義罪?

[ 本帖最後由 cskch 於 2021-2-10 11:11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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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orist.png(167.67 KB)

2021-2-10 11:11

terrorist.png

引用:
原帖由 judylam651 於 2021-2-10 11:06 發表
警方在行李篋發現23.5公斤可造爆炸品原料,包括懷疑硝酸鉀、硫磺、鎂粉、煙花爆竹、

好可能就係2019年暴大被暴徒偷走的...


中大失80公斤濃硝酸可製萬個鏹水彈

上周佔據中大的示威者,從校園實驗室危險倉盜走不少危險化學品及易燃品,中大校長段崇智上周五發出公開信承認事件,又指校內有大量製造汽油彈,校方及至昨日才到就近警署正式報案。據了解,警方新 ...
應該算恐怖活動罪. (國安法第25/26條)



引用:
原帖由 judylam651 於 2021-2-10 11:42 發表

無錯,暴徒已是恐怖份子,圖謀花市引爆炸彈,蓄意造成重大死傷,簡值是極端恐怖份子 !
希望律政司識用呢條罪. 唔係D 黃絲黑暴唔驚.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