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68歲的夏博義,於1976年在英國取得大律師資格,1993年來港執業,及後於2006年成為資深大律師。他在1990年代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戴啟思、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共同成立「香港人權監察」,並出任首任主席。據報「香港人權監察」一直與煽動亂港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關係緊密,並曾在18年間接受高達1,482萬港元撥款。
NED成立於1983年,聲稱是一個獨立的非牟利民間組織,事實是美國中央情報局(CIA)顛覆他國政權的「白手套」,專門資助世界各地政黨及政治組織搞政治活動。NED創辦人Allen Weinstein就曾向《華盛頓郵報》直言:「我們今日所做的正是CIA廿五年前所做的,公開活動只是掩護的方法。」
據報,自1995年以來,NED的子組織美國國際民主研究院(NDI)已資助數以千萬元款項予香港所謂「民主派」組織。2013年至2014年發生的違法「佔中」事件,據報NED及NDI均資助了有關的幕後策動工作。
根據NED的撥款資料,「香港人權監察」自1995年就開始收受NED撥款,由1995年到2013年十八年間合共收受NED高達1,482萬港元。當中,1995年到2003年,「香港人權監察」每年獲得的資助額由20多萬元到40多萬港元不等。2004年起,NED的資助額更每年急升至130多萬港元。
不過,2013年「香港人權監察」的黑金醜聞被傳媒曝光後,相關組織轉趨低調。儘管如此,2018年「香港人權監察」再獲NED約70萬港元撥款。
「香港人權監察」自香港回歸以來就不斷唱衰特區政府以至中央政府,包括在修例風波期間也有「積極」角色,抹黑修例及警方執法。
2002年 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
世界各地都有自己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例,但香港要就有關情況立法,往往遭到反對派的強烈抹黑。夏博義與香港攬炒派一直關係密切,並曾以「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身份公然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更於2002年11月與時任民主黨主席李柱銘、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前往歐洲游說外國勢力反對立法。
2002年11月,夏博義以「香港人權監察」主席身份公然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他聲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極為不妥」,細讀之後發現其中很多「侵犯人權和基本自由」之處。
當時,「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亦聲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諮詢文件有很多「不當之處」,指具體的一些安排會「危害香港的人權和自由」,「比方說警察可以在沒有搜索令的情況下,進入民居去搜查。」他又聲言這份文件甚至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因此他對立法持反對態度。
「香港人權監察」除了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歐盟等組織提出報告之外,還呼籲市民細讀這份文件,了解其中「侵犯香港基本自由」之處。
此外,夏博義在當時更與李柱銘、涂謹申前往歐洲唱衰香港,游說歐盟和英國政要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李柱銘稱,如果落實諮詢文件的內容,將「削弱」本港的自由、人權及法治。
從夏博義與攬炒派同行的關係,及時任「香港人權監察」主席時公然反對特區政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並游說外國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可見夏博義過往曾大力阻撓香港填補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漏洞,政治立場鮮明。
2013年 發表「藏獨」文章
夏博義在煽動分裂國家領土和主權方面早已有跡可循,他曾在2013年發表「藏獨」文章,稱西藏擁有「民族自決權」,並聲言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西藏是一個處於外來軍事統治下的國家」云云。
在《西藏是否具有民族自決權》一文中,夏博義在「中國與西藏的歷史關係」方面聲稱,西藏在清朝和元朝只是一種「附屬關係」,西藏是一個「獨立國家」,「兩個朝代中都沒有宣稱過這種佔領關係使得西藏成為中國本土的一部分......以此為基礎,就可以做出西藏是一個『殖民地』的結論,而西藏亦因此應有『自決的權利』。」
他又扭曲稱,中國是「入侵」西藏,「中國經常以西藏社會封建落後,中國要將西藏農奴從封建統治中解放出來作為其『入侵』西藏的依據。」
他更抹黑稱,中國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用「軍事佔領的方式控制西藏」,並稱「西藏是一個處於外來軍事統治下的國家」,引用根據聯合國《關於准許殖民地國家及民族獨立的宣言》和《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抹黑西藏人民處於「異族奴役、統治和剝削」之下,「若『民族自決』這一權利還有任何意義的話,則必須適用於西藏。」
夏博義如此明顯地煽動「藏獨」,無視一個國家的領土完整和主權統一,將西藏作為「一個國家」的地位來看待,其分裂中國的司馬昭之心早已路人皆知。
近期 挑戰人大常委會權威 矛頭直指中央
夏博義日前當選為香港大律師公會新任主席後,接二連三大放厥詞,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多番抹黑香港國安法,要求特區政府「修例」,有恃無恐地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並且將矛頭直指中央。 夏博義聲稱,香港國安法是設計來「奪走香港自由、引進內地制度」,和維護公共秩序「一點關係也沒有」。他又扭曲香港國安法及機構職責,聲稱香港國安法將香港推向「警察國家」,駐港國安公署的行為不受特區管轄、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等於有人權力高於法律,香港無法擁有法治」,無視香港國安法的系統完善以及有合適的分工,只顧抹黑執法者。
對於香港國安法訂明該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他便將矛頭直指中央,稱「這是香港制度的一個『缺點』」。
同時,他使用刻板印象故意貶損兩地司法,稱涉複雜情況的案件可交由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是「破壞《中英聯合聲明》」、內地「沒有」獨立的法官,沒有香港所理解的「公平審訊」,任何人都可以被帶回去內地受審云云。從其抹黑內地司法機構可見其「反中」之心暴露無遺。
在亂港方面,他稱香港國安法中「分裂國家」罪包括的「沒有使用武力的行為」意指嚴重非法行徑,若「不論叫口號或撰文提倡『港獨』均屬犯罪的話,這並『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明顯錯誤地將言論自由凌駕於國家安全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