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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確診新冠肺炎後帶疫潛逃男子李運強,在去年12月18日逃離伊利沙伯醫院隔離病房,兩天後在旺角街頭被截獲,隨後被送返醫院接受隔離。他之後被落案控告一項「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今日(5日)在九龍城法院認罪。暫委裁判官鄭潤聰直斥其行為非常自私,罔顧香港市民的安全,他在確診期間離開醫院,可能觸發疫情擴散,法庭需向公眾發放清晰訊息,本案非常嚴重,不能以罰款了事,遂判他即時監禁4個月。



被告李運強(63歲),被控於去年12月18至20日間,在香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不得身處公眾地方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裁判官本來採納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減刑至6個月,惟原來這已經是法例的最高刑罰,裁判官發現出錯,重新判刑,改以最高刑罰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判監4個月。


連自己工作上的基本工作都可以出錯, 香港班劣質港奸法狗判狗, 根本就是日日發夢等出糧, 牠們最叻就是用盡全力為自己友狡辯來輕判甩身脫罪... 牠們成功做人渣暴徒曱甴辯護法狗判狗就多金句了...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05/bkn-20210205123928244-0205_00822_001.html



香港司法一團糟。


好在廢除了死刑,法官刑期咁都出錯,如果大案件,絞刑左返唔到轉頭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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