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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美國華盛頓的國會大廈遭到大批美國總統特朗普(Donald Trump)支持者圍攻。 (AP)





擁護特朗普(Donald Trump)的“特粉”,于美東時間1月6日闖進美國國會山莊,自認為是保護美國、抗議“大選舞弊”的“愛國志士”,行使“抵抗權”,上演“公民不服從”戲碼,反被美國總統當選人拜登(Joe Biden)形容成“境內恐怖分子”,一個個正被美國聯邦及各州司法、檢調警機闗“按圖索驥”中,如果得知台灣最高法院當地時間1月18日認可了“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概念,從而撤銷2014年3月23日等一干“覺醒青年”(簡稱“覺青”)攻進台灣行政院的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應該會讚嘆台灣的民主、司法“先進”程度,遠遠超越將他們的“愛國行為”解讀成“恐怖活動”的美國。

簡述台灣“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等“覺青”闖進台灣行政院的司法歷程。魏揚等“覺青”闖進行政院的進行不成功“占領”行動,2014年3月24日清晨被優勢警力驅離后,原本有多達126名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竊盜、入侵建築物等罪名被提起公訴。不過,2016年蔡英文贏得她的第一任台灣總統任期並于5月20日正式上任,她的首任台灣行政院長林全即在5月23日宣布撤回告訴,但魏揚等7人被訴煽惑犯罪、竊盜等屬“公訴罪”,無法撤告而“被纏訟”至今。

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魏揚等人在“臉書”(facebook)發表文章呼籲不特定人到場只是渲泄對政府不滿,本人到現場帶群眾呼口號提振士氣並“維持秩序”,認定其沒有“煽惑犯罪”之意圖,判決無罪;台北高等法院對于魏揚等人的同一行為則認定其在“臉書”號召群眾,在現場拿着擴音器呼口號就是煽惑犯罪,因此判決有罪,但都是可易科罰金的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



不過,魏揚等人堅持參與攻占行政院的“覺青們”,每一個人都是基于“義憤”主動參與,沒有一個是“被煽惑”而行動,指自己行使的是“公民不服從”的“抵抗權”,堅持上訴“平反”。








台北地方法院2017年4月10判決魏揚(中穿深色衣物、戴眼鏡者)涉“煽惑他人犯罪”罪無罪。(中央社)





台灣最高法院在其發回更審的理由書中援引1968年德國修憲新增“保障抵抗權”規定,指“為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情形時才能行使“抵抗權”,又認為“公民不服從”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其所為若是為保全剛開始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得類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以此認定二審法院未詳查魏揚等人是否有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等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事責,因此發回更審。

換言之,台灣最高法院采認為魏揚等人對“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論述,擺明着要求二審法院依其理由書意旨重為判決,並將其行為冠上“保全剛破壞的民主憲政秩序”等“正當理由”,魏揚等人“無罪”指日可待。

“覺青”攻進台灣行政院的行為,被位尊權重的最高法院法官肯定成“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方式”、“保全剛破壞的民主憲政秩序”,“特粉”知道了肯定不好受。

試想,“特粉”因認為“大選舞弊”,為了“保全破壞的民主憲政秩序”,才不得不採用“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方式”行使“抵抗權”,上演美國版“公民不服從”,雖然有部分人攜帶槍枝,但“擁槍權”是合于美國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哪一個理由不比“覺青”相當?甚至比“覺青”更充分!因為“覺青”在3月23日攻進的台灣行政院是“行政權”的象徵,那是多數民意支持的政黨才能有擁有的權利,“特粉”進入的國會山莊“人民才是真正的主人”,而且“保護美國”這個理由難道還不夠正當,“愛國志士”卻變成“境內恐怖分子”,是可忍,孰不可忍?



“覺青”與“特粉”的“愛國情操”、行使“抵抗權”的心境高度相似,唯一的差別在于特朗普提名的3名大法官、聯邦法庭法官的“獨立性”及“民主素養”可能遠低于台灣最高法院法官,甚至不如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比不上的地方還不僅如此,台灣司法院及法務部1月18日宣布了台灣法官與檢察官與富商勾連調查報告,僅是被移送司法偵辦與行政調查的就多達55名,就“自清能力”來說,台灣同樣略勝一籌。


呢貼怎解可以在軍版出現嘅?樓主抗爭抗到走錯路,貼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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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wilson1 於 2021-1-24 10:24 PM 發表
呢貼怎解可以在軍版出現嘅?樓主抗爭抗到走錯路,貼錯區?
樓主這個不是抗爭,而是洗腦台灣法治比美國更優越。


這是香港討論區,拿台灣法治去軍版,目的很明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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