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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21-1-19 08:22
(星島日報報道)前年八月三十日港島區各處爆發示威衝突,其中七名示威者涉嫌在銅鑼灣一帶參與暴動,受審後當中六人獲裁定罪脫。至於餘下的二十五歲運輸工,不獲法庭接納自稱義務救護員為開脫理由,去年底被裁定暴動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四年和罰款五千元。法官姚勳智在判辭中形容當日暴動規模甚大,具威脅性。縱使法庭接納被告並沒有使用暴力,但暴動的嚴重性不止局限於個人行為,而是在乎於整個群體所做的事。
姚官判刑時強調,暴動罪乃嚴重罪行, 前年八月銅鑼灣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而且牽涉人數逾三百人,規模甚大。現場參與者部分戴上護甲及頭盔等,還有人縱火和扔汽油彈等,事件維持了約三十分鐘,故當日的暴動是有威脅性的。縱使被告聲稱自己個人沒有使用暴力,但法庭須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並不止是個人行為,而須考慮整個群體所做的事。但法庭接納,沒有證據反映被告當日擔當帶領角色,且事件沒有構成人命傷亡。法庭亦考慮到被告承認了大部分案情,故給予他酌情刑期扣減。
辯方資深大律師潘𤋮替被告求情時,引述多封求情信,包括東區區議員徐子見所撰寫的信件,眾人均形容他熱心助人和善良。辯方續指,雖然他過往曾有案底,但已事發多年而且不類同。而且被告在求學時期已參與童軍以及聖約翰急救課程,當中被告曾協助擔任導師。至於被告童年時為資優兒童及患有過度活躍症,適應不到學校生活,母親因此感內疚而患上抑鬱症,被告於是輟學工作以幫補家計,可見他是一名孝順的兒子。
潘大狀續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暴力行為。其身上攜帶的物品並不屬於攻擊性武器,頂多只是個人保護裝備。而且他身處的位置,偏離激進示威者所在的現場。
法官姚勳智去年頒布裁決指,裁定當日集結的人群霸佔道路、在馬路上縱火、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用雷射光射向警方等等行為,足以破壞社會安寧並構成暴動。而罪成被告陳佐豪當日穿黑衣黑褲及護甲,他逃走時更跌出對講機,法庭不信納他僅是義務急救員,故裁定他罪成。
另外,六名被告由於身分和身處地點存有疑點獲裁定暴動罪脫,其中兩人昨向控方申請訟費,但法官以自招嫌疑為理由拒絕申請,而律政司月初已就其中四人的無罪裁決申請上訴,質疑原審法官沒有全面及適當地分析所有相關證據,或錯誤理解涉案事實、或考慮了與案件不相關證據等。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九──二〇二〇。
楊岳橋前議員話…留案底令你人生更精彩啊!享受生活啦!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 ... 3/日報-港聞-運輸工暴動罪成判監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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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1-1-19 08:27
運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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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1-1-1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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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1-1-19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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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21-1-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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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瑪卡 於 2021-1-19 08:32 AM 發表
我等緊惡橋自己食反 案底令佢人生更精彩🤔🤔 熱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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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主 發表於 2021-1-19 08:35
引用:原帖由 Bakadono 於 2021-1-19 08:32 AM 發表
個個都有過度活躍症,公民黨律師俾啲專業黎睇下喇 黃醫生作假病歷都要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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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1-1-1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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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1-1-19 08:35
引用:原帖由 錢太多4 於 2021-1-19 08:27 AM 發表
運輸工 細時唔讀書,大時做運輸,依家仲踎埋監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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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1-1-19 08:39
又係 廢言 所謂高汁黃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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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21-1-19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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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減肥唔准減對波 於 2021-1-19 08:35 AM 發表
黃醫生作假病歷都要捉啦!😌 作出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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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21-1-19 08:48
「於餘下的二十五歲運輸工,不獲法庭接納自稱義務救護員為開脫理由,去年底被裁定暴動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四年和罰款五千元」
扮急救員的暴徒
扮記者同扮急救,前年我實在見太多了,90%係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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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樓主 發表於 2021-1-19 08:48
引用:原帖由 tony.hk 於 2021-1-19 08:48 AM 發表
「於餘下的二十五歲運輸工,不獲法庭接納自稱義務救護員為開脫理由,去年底被裁定暴動和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罪成,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囚四年和罰款五千元」
扮急救員的暴徒
扮記者同扮急救,前年我實在見太多了,90%係暴徒 根本係黑暴同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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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1-1-19 09:13
引用:原帖由 錢太多4 於 2021-1-19 08:27 AM 發表
運輸工 師兄唔應該笑佢,佢已經好謙虛冇話自己係運輸師。睇到好多被告可能只係打打燈,就話係燈光師,拉拉喇叭線,就話係音響師,在櫥窗幫頭幫尾擺擺貨,就話係櫥窗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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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1-1-1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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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1-1-1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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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標題就正確啦
什麼自認義務急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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