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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理+誠 於 2021-1-18 02:41 PM 發表
「雖然事主整體傷勢不輕,但控方以普通襲擊罪起訴被告,亦即接受被告對事主所造成的傷勢不算嚴重,考慮到被告有悔意及所有情況,決定判處社會服務令」

一時衝動就可以咁兇狠打人?
法庭同律政署扯貓尾,間接承認咗輕判。
香港C法無問題?
黃冠卸責俾栗正

普通襲擊都可以判坐監,呢一單案件案情嚴重,被告先破壞,再毆打影相既途人(兼且傷勢不輕),根本目無法紀,必須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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