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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於11月11日發起的三罷行動,多區爆發衝突,一名57歲男子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與黑衣示威者爭執,其間他被一名黑衣人淋





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協助殺人放火遲早要還㗎


商業罪案調查科接手調查後,警方鎖定兩名分別17及25歲涉案男子,調查相信其中一名男子為當日向受害人縱火的黑衣人,另一人則為同黨,當日亦身處現場,據調查所得,兩名疑犯於前年11月及12月間已乘坐飛機潛逃海外,警方現正通緝兩名男子。
另外,警方調查又發現兩人離開香港的機票,由另外兩名男子所購買。警方昨日(14日)於兩人位於柴灣及元朗的住所以涉嫌「協助逃犯」拘捕他們。兩人分別姓姚60歲及姓廖39歲,分別報稱為司機及日文教師。吳基駿指被捕兩男與潛逃兩男非親戚關係,警方正調查他們的關係。吳基駿指於完成調查後警方會詢問律政司意見。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90條 協助罪犯的罰則

(1)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
(2)如在循公訴程序審訊可逮捕的罪行時,陪審團信納有人已犯被控告的罪行(或被控人就該控罪或會被裁斷有罪的另一罪行),但裁斷被控人就該罪行無罪,而陪審團如信納該人就被控告的罪行(或該另一罪行)而言,犯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則可裁斷該人就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有罪。
(3)任何人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有罪 ——
(a)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
(b)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hk01.com/article/574974?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 本帖最後由 eos888 於 2021-1-15 08:20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os888 於 2021-1-15 05:08 PM 發表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於11月11日發起的三罷行動,多區爆發衝突,一名57歲男子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與黑衣示威者爭執,其間他被一名黑衣人淋





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協助殺人放火遲早要還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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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hk01.com/article/574974?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條撚樣走咗去台灣
捉呢兩條篤灰友先



警方好波


警方做得好。


[隱藏]
警察加油!


引用:
原帖由 eos888 於 2021-1-15 05:08 PM 發表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於11月11日發起的三罷行動,多區爆發衝突,一名57歲男子在馬鞍山廣場對開行人天橋與黑衣示威者爭執,其間他被一名黑衣人淋





天網恢恢 疏而不漏,協助殺人放火遲早要還㗎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hk01.com/article/574974?utm_source=01appshare&utm_medium=referral
兩修正傻仔,人哋會坐終生就走咗,唔關你事走去協助而家分分鐘坐幾籠



支持警察,嚴正執法


涉嫌縱火的男子及其同黨,已於前年11月及12月乘飛機潛逃海外

唔怪之得拉佢唔到啦



天網恢恢


[隱藏]
好消息,
可惜行兇嗰兩個,
仍然消遙法外.



根本唔夠証據,  算吧啦


引用:
原帖由 montejo 於 2021-1-15 05:19 PM 發表

兩修正傻仔,人哋會坐終生就走咗,唔關你事走去協助而家分分鐘坐幾籠
手足??



引用:
原帖由 montejo 於 2021-1-15 05:19 PM 發表

兩修正傻仔,人哋會坐終生就走咗,唔關你事走去協助而家分分鐘坐幾籠
唔係腦殘都唔做黃曱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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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
Capital punishment shall be impl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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