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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3日示威者癱瘓香港機場期間,一名男子被指先後用雷射筆照兩名警務人員的眼睛,他否認兩項襲警罪和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過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今天(11日)在沙田法院裁定被告一項襲警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餘下一項襲警罪則不成立。由於辯方指被告有精神問題和輕度智障,法官下令索取精神科、心理學及背景報告,被告要還押至1月25日等候判刑。
裁判官信納涉事警員的證供,反指被告區得福(27歲)的證供不合情理及不合邏輯。被告聲稱看見有人在機場用雷射筆照射物件,他因貪玩,遂帶雷射筆到機場照射建築物,但裁判官質疑指,被告於當日早上已在機場,何以得知他人會帶雷射筆到機場照射物件及需要用雷射筆照明?

裁判官表示,法庭明白到被告的智商只有73,但他能夠獨自到機場,也可自行乘車,他是知道對錯,而他的表現亦與常人無異。裁判官裁定被告有意圖用雷射筆照射走近他的警員,故裁定他一項襲警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就另一項襲警罪,裁判官指,涉事的警長在警車上遭雷射筆照射,但該警長未能確認照射的光線是由被告的雷射筆發出,故裁定該罪不成立。




"辯方指被告有精神問題和輕度智障",又係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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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111/bkn-20210111165222875-0111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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