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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想指出一點,英國在1976年批准這條公約時,同時提出某些保留條件﹐其中一項是針對這公約第二十五條提出的。第二十五條規定舉行定期選舉,而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因有這樣的保留,公約並不要求香港設立透過選舉產生的行政會議或立法會

這項保留條件仍然適用於香港特區,而且《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有反映。因此,無論是臨時立法會還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都沒有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或本地法例。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199806/13/0612203.htm


700萬人一直被反對派誤導



政府應該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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