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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民國時代既漢奸罪

懲治漢奸條例
民國35年3月13日

第 一 條 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藥之原料者。
五、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穀米、麥麵、雜糧其他可充食糧之物品者。
六、供給金錢資產者。
七、洩漏、傳遞、偵查或盜竊有關軍事、政治、經之消息、文書、圖畫或物品者。
八、充任嚮導或其他有關軍事之職役者。
九、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者。
十、擾亂金融者。
十一、破壞交通、通訊或軍事上之工事或封鎖者。
十二、於飲水、食品中,投放毒物者。
十三、煽惑軍人、公務員或人民逃叛通敵者。
十四、爲前款之人犯所煽惑,而從其煽惑者。

犯前項各款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第 三 條 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之機關團體服務,憑藉敵僞勢,爲有利於敵僞或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爲,而爲前條第二款以下各所未列舉者,概依前條第一款處斷。
第 四 條 前二條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五 條 預備或陰謀犯第二條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
第 六 條 明知爲漢奸,而藏匿不報,或有包庇或縱容之行爲,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七 條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從事處斷。
第 八 條 犯第二條第一項之罪者,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前項罪犯未獲案前,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證確實,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第一項未獲案之罪犯,雖未經國民政府通緝,而罪確實者,得由有權偵訊之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先查封其財產之全或一部,如係軍人,報由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准之。
前項財產查封後,應卽報請國民政府通緝。
第 九 條 依前條沒收或查封財產之全部時,應酌留家屬必須之生活費。
第 十 條 依第八條第三項查封財產,得委託該管地方行政機關執行之。
執行查封之機關,應卽造具財產目錄,分別呈報行政院或中央最高軍事機關。
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沒收或查封之財產,應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第十二條 明知爲漢奸,將受沒收或查封之財產,而隱匿收買寄藏或冒名代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倂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判決之案件,被告如係軍人,應於宣判後三日內,繕具判決正本,並令被告提出聲辯書,連同卷證,呈送中央最高軍事機關核定。但有緊急處置必要者,得敍明犯罪事實,適用法條及必須緊急處置理由,電請核示。
中央最高軍事機關對於前項呈核之案件,得行提審、派員蒞審或移轉管轄。
第十四條 漢奸案件應迅速審判,並公開之。
第十五條 曾在僞組織或其所屬機關團體擔任職務,未依本條例判罪者,仍應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爲公職候選人或任用爲公務員,其詳細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如係律師,幷應於一定年限內,禁止其執行職務。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hk曱甴中左好多樣

[ 本帖最後由 starr 於 2021-1-9 05:2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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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tarr 於 2021-1-9 17:26 發表
參考民國時代既漢奸罪

懲治漢奸條例
民國35年3月13日

第 一 條 懲治漢奸,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無規定者,仍�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通謀敵國,而有左列行爲之一者爲漢奸,處死刑或�期徒刑。
一、圖謀反抗本國者。
二、圖謀擾亂治安者。
三、招募軍隊或其他軍用人工、役夫者。
四、供給、販賣或爲購辦、運輸軍用品或製造軍械�藥 ...
叛國罪已經系。快的立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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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啲唔係叫做漢奸罪,係叫做叛國罪,所有國家都會有嘅,只係香港咁特別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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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狗唔認係漢人,話係康講角人,唔算漢奸,你吹我唔漲


23條仲未立,其中包括竊取國家機密等等, 要立埋23條再加國安法就可以等於漢奸罪。

[ 本帖最後由 33Chris 於 2021-1-10 05:56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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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orenjie 於 2021-1-10 04:57 PM 發表

國安法已經比23條更加嚴厲
無需再立23條
BBC採訪叫雞杰時,叫雞杰自己都唔知自己做的事就系間諜
BBC提醒過幾次
最后直接告訴它是在做間諜
國家已經放過它一次,如果嚴格按間諜辦它的真系牢底坐穿https://youtu.be/UCtYILlaRBM
並非講同一條罪誰更嚴厲,而係國安法係冇包 部分23條會包嘅罪行,例如叛國罪和竊取國家機密, 所謂漢奸罪,其實係屬於23條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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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orenjie 於 2021-1-10 06:05 PM 發表

http://www.szszfw.gov.cn/zfxmt/202007/t20200701_19270133.htm
你這圖有誤
好好讀讀國安法內容,全部包含進去了
你不如直接指出(如果有的話),國安法內容第幾條有包含叛國罪和竊取國家機密罪?

【01拆局】港版國安法與23條並行不悖 23條仍須自行立法|香港01|政情 https://www.hk01.com/政情/476201/01拆局-港版國安法與23條並行不悖-23條仍須自行立法

[ 本帖最後由 33Chris 於 2021-1-10 06:1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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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aorenjie 於 2021-1-10 06:13 PM 發表

自己看
你講嗰啲叫做顛覆國家政權同埋勾結外國勢力, 並非叛國罪和竊取國家機密,完全係兩回事。

你認為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仲冇你咁清楚?

沈春耀指港區國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區23條立法 - RTHK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35159-20200701.htm

沈春耀在記者會解釋《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的不同,他指出,《基本法》23條禁止7種行為,《港區國安法》針對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2種行為有交集。他認為,《港區國安法》表述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更廣泛、更充分。

[ 本帖最後由 33Chris 於 2021-1-10 06:1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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