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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天外有天s 於 2020-12-30 06:52 PM 發表
全世界所有文明先進國家,處理案件都有疑犯/犯人以篤灰換減刑輕判嘅處理方式,此乃合情、合理、合法嘅處理方式

數月前12瞞徒欲以水路潛逃台灣避刑責,但途經大陛海域時,被大陸水警截捕

12瞞徒喺大陸還押其間,香港警方多次輯捕到多批曾暴亂嘅暴徒,亦輯捕到其他想潛逃嘅曱甴暴徒,香港警方為香港治安嘅努力,令正常市民敬佩

但當時反對派率先開腔謂12瞞徒可能篤灰

之後12瞞徒寫俾家人嘅家書 ...
岑敖暉指,12名港人一直面對一場不公平審訊,另外10名被判刑港人,所面對的刑罰非常嚴厲,於內地的法律下有很多偷渡的罪名,不少案例僅以罰錢了事,惟現時患哮喘病的鄧棨然、患抑鬱症的喬映瑜分別被判3年及2年,是非常重的刑罰。大律師鄒幸彤表示,於內地有關偷渡法例,如非情節嚴重如重複犯案等,是不會以刑事罪名起訴,鄒指現時所見12名港人並無情節嚴重情況,惟指不清楚於於審訊中是否有其他證據及材料,當局仍未公開有關判決書,「有眼睇都知道唔係公平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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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絕世小魚 於 2020-12-31 09:50 AM 發表

岑敖暉
算老幾?
偷渡幾時開始係輕微罪行.只判罰款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
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罰金。」該罪僅對偷渡者之刑事處罰採嚴格之限制,只就情節嚴重的行為,有社會危害結果發生時,才予以刑事處罰。其立法理由在於偷渡者大多欲前往國(境)外尋求較好的經濟發展,改善家人國內的生活水準,若受偷渡組織者之欺騙、引誘,本身雖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危害社會之犯罪動機並非明確,如:初犯、受騙等,雖然不法行為應受處罰,
依出入境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處以行政罰即可收儆戒之用,而無須追究其刑事責任。
至於何種情節屬「嚴重」應受刑事處罰,依中國實務見解係指行為人非法入出國境時以暴力方法、逃避法律制裁、或被查出有多次紀錄而不知悔改,或因該行為致影響國家形象或引起 涉外糾紛造成嚴重後果等等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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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beginner3 於 2020-12-31 10:55 AM 發表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
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處罰金。」該罪僅對偷渡者之刑事處罰採嚴格之限制,只就情節嚴重的行為,有社會危害結果發生時,才予以刑事處罰。其立法理由在於偷渡者大多欲前往國(境)外尋求較好的經濟發展,改善家人國內的生活水準,若受偷渡組織者之欺騙、引誘,本身雖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危害社會之犯罪動機並非明確, ...
個人認為今次以逃避法律制裁,作為刑事定罪,屬合理,就算上訴亦不能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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