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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31日港島大型衝突中1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經審訊後,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首被告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其餘被告罪脫。法官姚勳智在裁決中指出,從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錄影片段來看,現場確實發生了一場暴動,而控方主要依賴3個基礎控告各被告,即各人被捕時的位置、衣着與裝備,以及有否逃跑。



去年8月31日港島大型衝突中1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經審訊後,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首被告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其餘被告罪脫。法官姚勳智在裁決中指出,從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錄影片段來看,現場確實發生了一場暴動,而控方主要依賴3個基礎控告各被告,即各人被捕時的位置、衣着與裝備,以及有否逃跑。
針對首被告陳佐豪,姚官指出,警方當晚開始推進不久,首被告與他人衝落珠城大廈之電梯逃走時,遭一名警員捉住,但緊貼首被告身後的夥伴,用長傘襲擊警員以助首被告逃脫但失敗而首被告當時身穿胸口護甲、雙臂護甲,穿黑衣褲鞋,並跌出一部只要駁回天線便可使用的無線電對講機。
姚官認為,首被告辯稱當日為急救員的說法難被接納,因為他的背囊內只有小量繃帶,並無其他急救裝備,就算辯方證人、東區區議員徐子見稱,首被告曾說當日要在示威現場做急救員,但事實是否如此,徐子見亦無法確認。因此,姚官按照首被告的被捕時間、位置、整全防衛的裝備、有逃走及他的夥伴襲警的情況,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首被告必然是曾參與暴動的人;而首被告亦沒有對講機牌照,故裁定他兩罪罪成。
至於其他被告,姚官指出,雖然金君卿、劉宇軒及許智銳均穿黑衫,與很多參與暴動的人相似,出現和被捕的地點亦與暴動的時間或距離相近,可是金君卿確曾向着警方方向跑,劉宇軒折返原點,許智銳更不知在人群中何處出現;而郭美均雖有逃跑及身穿類似暴動者的裝束,但證供上難以肯定她曾參與。
姚官續稱,陳子揚及鄒詠霖的外表裝束與暴動者不相似,況且他們被捕的時間距離暴動發生後有一段頗長、約20分鐘的時差,控方難以從環境證供來推論他們必曾或可能參與暴動。基於上述原因,姚官裁定第二至第七被告暴動罪罪脫


首被告與他人衝落珠城大廈之電梯逃走時,
遭一名警員捉住,但緊貼首被告身後的夥伴,用長傘襲擊警員,以助首被告逃脫但失敗,仲也咁多手用長傘襲擊警員...正一豬隊友...又係急救員...他的背囊內只有小量繃帶,並無其他急救裝備,好心買道具,做戲做全套...落格定係無錢...唔會可能應該又係先判社會服務令...跟著上訴...再判監...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01228/s00001/1609130241910



暴動罪好似係現場就入得.......冇話一定要做野
暴動重留係度會係咩人



嗰六隻曱甴係咪會包養呢位異士!?


法官竟然敢質疑手足,小心班曱甴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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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戲都交足尐啦!


律政司上訴啦


曱甴收咁多錢破壞香港, 連小小道具都唔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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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曱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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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L作故仔都弱智過人.


仲要搵區議員作證,佢係yellow object證供成疑啦


引用:
原帖由 pugbb 於 2020-12-28 04:16 PM 發表
去年8月31日港島大型衝突中16人被控暴動罪,其中7人經審訊後,今(28日)在區域法院裁定首被告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其餘被告罪脫。法官姚勳智在裁決中指出,從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及錄影片段來看,現場確實發生了一場暴動,而控方主要依賴3個基礎控告各被告,即各人被捕時的位置、衣着與裝備,以及有否逃跑。

https://fs.mingpao.com/ins/20201228/s00001/8c4648e0ca83dcf86291e5ce80845102.jpg ...
易 冒 急 救 員



系現場警方口頭上警告,但冇走到已經犯法,但家下D官只系圍住黑衣人當時做乜來打官司


引用:
原帖由 ngblowwater-a1 於 2020-12-28 04:17 PM 發表
暴動罪好似係現場就入得.......冇話一定要做野
暴動重留係度會係咩人
都唔係,要毫無疑點甘證明距曾經有機會參加暴動先入得到,今次都有6個走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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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證實一樣野, 有冇罪係睇發觀立場 ..... 比著其他黃觀一早放人  仲鬧埋警察不誠實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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