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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2-26 11:32
去年10月7日示威者在屯門堵路,一名27歲實驗室助理被警員在身上搜出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法庭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李志豪宣判時說,當時警員接報到場處理堵路時,剛下車看見一群人包括被告跑過,隨後追上拘捕被告,在其身上搜出鐳射筆,鐳射筆是否屬攻擊武器應視乎管有意圖。
裁判官指出,案發時雖有人在附近堵路,被告身上帶同示威活動相關物品,鐳射筆可照向警員,但被告可以照射警員,也不必然會照射警員,即使同時考慮被告裝束,以傷人作被告管有鐳射筆意圖的唯一合理推論並不穩妥,所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咁嘅社會環境, 好人好姐點會拎住枝鐳射筆响堵路現場跑吖. 佢係咪曱甴大家心照啦. 咁判法, 以後都唔駛旨意告得入管有爆竊工具啦.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news.yahoo.com/去年屯門堵路被控持攻擊性武器實驗室助理-罪名不成立-114804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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