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被告專向未成年少女埋手,6名事主年齡介乎11至14歲,控方以A、B、C、X、Y及Z稱呼各人。
公園迫女童性交
12歲事主Z於2017年12月透過ig認識被告。自稱「Ryan」的被告聲稱願做她的男友,又要求Z傳送胸部、私處及臀部照片給他作手淫之用 ,Z共向被告傳送28張照片。
至於年僅14歲事主B,亦在2017年底透過ig認識被告,被告同樣自稱「Ryan」,問B年紀多大,B答年僅14歲。被告及後稱願做她的男友,又向B傳送情意綿綿的訊息,稱愛上及掛念她,兩人以「老公」及「老婆」互相稱呼。被告於同年平安夜相約B到公園,先與她接吻,再伸手摸胸。儘管B拒絕並推開被告,被告仍強行摸她,B最終就範,因被告聲稱愛她。
前年1月,被告再約B外出,被告除了吻她及摸胸外,更將手指放至B的口中,又嘗試摸她的下體,遭B叫停。被告卻稱只做一次,然後繼續撫摸,再著B為他手淫。同年4月,被告再約B外出,兩人在公園性交,其間B曾掙扎,但遭被告按著,被告再稱讓他只做這一次,又著B不要發怒。B不敢叫,擔心驚動他人。B及後因感到自己做錯事,沒再與被告聯絡。
加錢誘女童讓他摸私處
被告又於前年2月透過ig接觸年僅12歲的女童J,當時已跟J討論性愛事宜,又要求J做他的「兼職女友」。被告更提議每次「交易」每小時200元。
被告於前年5月要求與J會面,J遂問年僅11歲的X及12歲的Y有沒有興趣做「兼職女友」,兩人均表願意,J遂跟被告約定會帶同兩名友人赴約,惟被告需要支付每人150元,J更向被告稱,其中一名友人是「後生女」。然而,由於已過午夜時間,J母催促她回家,她遂讓X及Y兩人跟被告聯絡。
被告與X、Y兩人相約在新界某停車場見面,其間被告邊吻Y,邊摸Y的胸和臀,又將手指放入Y的內褲,並嘗試摸X的胸部,但X避開。被告又掏出陽具,要求兩人為他口交,X不敢,Y則為被告口交。
被告再將手伸入Y的內褲,摸她臀部。由於當初協議僅是接吻及口交,Y立即推開被告。惟被告繼續伸手入Y的內褲撫摸,又提議若Y讓他摸私處,會「加錢」給她。被告再要求X為他口交,X拒絕;被告遂著X為他手淫至射精便可 ,惟X仍感噁心。被告事後向兩人各付200元。J母同月發現J的手機內經常有跟「客戶」通訊,因而揭發案件。
14歲醉娃被帶到梯間性交
被告亦曾透過facebook尋找「獵物」,前年藉此途徑結識14歲事主A,聲稱喜愛A,希望她做女友,A亦愛上被告,透露將會15歲。兩人相約在某屋邨梯間見面,其間被告吻她及摸胸摸下體,但被A拒絕。數日後,被告對A直言自己不適合她,認為她更需要單純的男友。
本案最後一名事主C,年僅14歲,前年7月在蘭桂坊飲至爛醉如泥,C要求被告送她回家,惟被告帶C到梯間性交,其間並無使用安全套。C事後回家,其母發現C的內褲只掛在其中一腿,大腿內側有白色液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