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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參選政綱中承諾盡快解決憲制、法律問題,將《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惟她接受訪問時表明任內不會推行,稱釐清特首憲制地位及身分,由中央處理更適合。法律學者質疑林太此舉冀建立特首「超然」角色,民主派批評林太「走數」,建制派則稱若特首嚴重瀆職,中央必然處理。



《條例》第3條列明,若未獲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第8條則列明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政府部門等人員提供利益,即屬犯罪。兩條條例現時不涵蓋特首。

林太於now《大鳴大放》訪問稱,「在我任內,(修例)這個工作不會做了」,她解釋是因釐清及學習到特首的憲制地位及身分,若特首犯下有關罪行,相信中央政府定會處理,「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特區中的最高首長,是更加適合的」。被問到是否以後都做不到,她稱不能代下任特首發言。

政務司長張建宗2017年在立法會回應有關修例進度稱,完成研究相關憲制及法律問題後,會「及早啟動立法程序」;公民黨郭榮鏗去年初追問時,張改口稱完成研究後會盡快向立法會報告。林太今次表明無意推行,事前無向立法會報告。

曾參與許仕仁案等貪污案官司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稱,法律上「當然有問題」,若特首作貪污行為、但無法刑事檢控,便屬法律漏洞;但稱政治現實是中央權力甚大,如條例要將特首納入在內,需經多重關卡,「律政署肯不肯寫草案?立法會現時泛民離開了,過不過到(修例)?」

目前《條例》部分條文適用於特首,包括第4條「行政長官收受利益」,前特首曾蔭權亦曾被控此罪,惟兩度審訊仍未能定罪。謝華淵解釋,《條例》第4條屬貪污罪行,但第3、8條均「好容易好容易」可檢控,因不需證明貪污意圖。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今次是「很政治性的決定」,反映特首聽命中央,「想建立特首是『超然』,三權都要透過特首向中央負責,特首不認為需服膺於香港法庭」。

民主黨林卓廷斥林太食言、走數,不堵塞貪污漏洞,「前線公務員收數張餅卡便被控告,特首收5000萬都沒有刑責,極其荒謬」。他質疑問責官員等都是由中央任命,「是否都獲豁免?講不通」。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相信是基於憲制理由,因特首向中央問責,只得中央可處分,相信若特首嚴重瀆職,中央定會處理,又稱即使不修例,必要時亦可用普通法控告。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咁特首向中央交代得啦,仲洗咩理香港市民?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mingpao.com/pns/港聞/article/20201130/s00002/1606673805514/林鄭未履競選承諾-防賄例拒擴至特首



香港市民?
市你老母啦!
支持全民強制檢測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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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都知, D高官先係大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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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克羅斯* 於 2020-11-30 09:31 發表
【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參選政綱中承諾盡快解決憲制、法律問題,將《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惟她接受訪問時表明任內不會推行,稱釐清特首憲制地位及身分,由中央處理更適合。法律學者質疑林太此舉冀建立特首「超然」角色,民主派批評林太「走數」,建制派則稱若特首嚴重瀆職,中央必然處理。


https://fs.mingpao.com/pns/20201130/s00007/d42fed35c75bfb91de7cc9f27cf4d2b0.jpg ...
係林鄭先咁天真, 做多條繩吊自己條頸!!
到時班黑暴又玩野, 樣樣都話你受賄要查, 唔洗做野!!
要知道貪係民主最叻項目, 佢地招式多到你唔信!!
你真心, 佢地假意, 咁天真分分鐘跌入圈套都唔知!!



應該法官行先


對佢仲邊有期望?承諾當食生菜。


即是她有嫌疑,  身有屎, 她已經受賄 ?


onX 鳩, 係任期內有豁免, 完左咪一樣起訴得, 貪曾咪坐左監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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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驚? 貪左幾多呀? 


睇佢讚收錢停起樓既貪曾就知啦


港英年代港督點做??向市民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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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能抗疫 自我家居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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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有人會整條法例監管自己
信果個係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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