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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去年4月在「佔中」案被判監8個月,按現行法例,他在2024年4月前都不能參選各級議會。去年7月他在獄中透過律師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現行法例禁止被判監逾3個月的人士在5年內參選立法會、區議會及鄉郊代表的選舉法例條文。原訟庭今天(10日)頒判詞,指黃浩銘沒有合理成功機會,裁定他敗訴,並要黃支付政府一方訟費。
法官不接納黃浩銘一方指,選民應有權揀選心儀的候選人,並無需要法例插手施加條件。法官同意政府論點,指保護議會名聲及市民對議會的信任,是政府應當促致的合理目的,亦有需要為此目的製訂措施。並不是限制被判監人士參選的正當理由。現時法例對有犯罪紀錄人士參選資格之限制,亦與保護議會這目的有合理聯繫。
法官同意,選舉權、參選權和參與公共事務是受《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的權利。不過限制有關權利到甚麼程度才算恰當,立法機關是比司法機關更適合作決定。雖然黃的大律師指現行法例的「禁賽令」在定罪判刑後便「一刀切」自動生效,當局並無酌情權豁免,但法官就指量刑輕重始終都有經過法庭考慮。法官認為現行法例的對權利限制幅度,並未超越達致目的的合理需要,及已對不同利益作出適當平衡,因此並無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黃浩銘於庭外指,現時的「禁選法」打壓了他們的參選權,對裁決感遺憾但並不意外,會再與律師研究會否進行上訴,又透露本案訟費估計過百萬,希望可從眾籌方面籌得....

黃浩銘就判監逾3個月人士被禁參選議會的規定提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610/mobile/bkn-20200610144333814-0610_00822_001.html

爛仔連隻監躉銘有破壞無建設,
搞屎棍仲想玩無你份啦....
又借度搵藉口籌旗正垃圾!



引用:
原帖由 漁夫 於 2020-11-29 10:01 PM 發表

何止停賽 要你坐監
其實呢條柒碌都周身屎。



引用:
原帖由 WongManTat 於 2020-11-30 07:59 AM 發表

為咗出位 犯法都做 呢啲人絕唔要得
雙手奉送左沙田瀝源區已完個位俾基佬杰,
真係揼爆袋袋...



引用:
原帖由 WongManTat 於 2020-11-30 09:21 PM 發表

正所謂抵鳩死
同佢隻爛仔連主席命運一樣,
搏到盡受埋靶都係得個吉....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WongManTat 於 2020-12-1 11:48 PM 發表

香港政府 真係好多瘀血
仲有好多鬼添....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