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講, 呢單野我真係覺得個官係啱的
法官係應該根據法律去判斷, 而唔應該跟個人取向的
問題就係我一早都話應該取消所有歧視同平等條例,
呢d例根本係外國人用來坑鳩你地的
有去過英國澳洲住得一排的都知佢地的歧視係有幾嚴重,
至於性別歧視, 係香港就更加離譜,
你迫地鐵, 唔小心掂到條女, 只要佢大叫一聲非禮,
不論成立與否, 你都好難慘,
但點解唔可以掉轉你叫非禮??
之前個臭西運動員話教練廿年前非禮佢,
教練最終無罪, 但就比人開晒名,
但條臭西卻可以被保護, 這說得通嗎??
我承認女姓係應獲得特別保障的,
所以就應該立即取消這些平等條例,
否則人人平等, 為何女性要得到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