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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聞評論] 7人暴動罪不成立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 - RTHK
#1
發表於 2020-10-31 15:04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法庭認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
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判案書提到,若法庭以「逃匿」作為針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是畏罪而逃。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環境,認同辯方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包括應警方警告離開、在當時社會環境對警方產生恐懼,或者是由於人群一擁離開而出現的自然反應,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上面尼段判詞真係唔明。
暴動期間有人身穿全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去見證這一切。然後警方警告離開時人群一擁離開?
尼個情況香港獨有的?
西方國家或普通法制度下又係同樣理解?
暴動出現是否要由法官指揮行動才唔會有人被「誤會」?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7660-20201031.htm?spTabChangeabl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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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0-10-31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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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0-10-3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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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0-10-3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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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20-10-3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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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0-10-31 17:09
法官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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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0-10-31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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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0-10-3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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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0-10-31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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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20-10-31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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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20-10-31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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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0-10-31 17:18
"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狗官幻覺上身, 自編自話自說, 制造情景替犯案者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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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0-10-31 17:27
引用:原帖由 bomdhead 於 2020-10-31 05:18 PM 發表
"法庭認為,當晚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這可能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以為是暴動者而遮蓋容貌,是可以理解。帶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裝備也是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以有點保護;他們亦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有關裝備可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狗官幻覺上身, 自編自話自說, 制造情景替犯案者脫身!
... 辯方律師唔夠料,要狗官出橫手紅牌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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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0-10-31 17:43
引用:原帖由 dtw 於 2020-10-31 03:04 PM 發表
7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暴動,全部罪名不成立。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頒下書面判決,指出不應把穿着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危險,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 法庭認為,穿着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法官提到,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說穿反光背心的人...
判案書說,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 ... 看來律政司要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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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0-10-31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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