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關是使用一套叫 Caseman 電腦系統發出 Summons 給被告人及排期聆訊,不過首先要執法部門準備好 Prosecution file,執法部門內部需要經過 "prepared by", "checked by", "supported by" 及 "recommended by" 等覆檢階段。才交到負責檢控部門接手。
大部份執法部門 "prepared by " 階段是由督察級或以上公務員負責 ( 好辛苦架,要meet time bar,往往需要無薪超時工作),有少部份執法部門 "recommended by" 階段是由首長D1級公務員負責 (其中一種開設首長級公務員職位的理據)。
可想而知"打錯被告姓名"當中有幾多人揸流灘,原因好簡單,"懶文化"+"上級依賴下級文化"作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