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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tw 於 2020-10-28 02:06 PM 發表
一名中四女生承認去年國慶日前夕在天水圍攜帶汽油彈原料,被判12個月感化令,上訴庭其後應律政司的申請,改判她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今日頒下判辭,解釋判刑理由。 上訴庭認為,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有預謀犯案,情節屬於嚴重類別,她亦曾向感化主任承認打算在河邊測試汽油彈的威力,即使被告...


上訴庭認為,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易燃物,並意圖製作汽油彈,有預謀犯案,情節屬於嚴重類別,她 ...
不過亂審裁判官完全唔駛負責..

繼續輕判有關人等...根本沒有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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