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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參考下
任何外國公民在港參與破壞,不用審,直接送出境



浪費米飯,法官司法執法人工好貴,送佢上路實際些,永久blacklist
除非破壞驚人,又有還債能力
好似前手排破壞過百萬售票機,都係萬多元就ko,真係有公義又係納稅人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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