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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盤工人於去年10月與其他人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後當場被捕,他今(2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獲准保釋至本月29日進行求情。而在被告答辯前,法官一度指案情中沒列出指控被告有危害他人生命的意圖的證據,質疑控方以這條較嚴重的控罪行來起訴的基礎。

21歲被告林小雄,承認於去年10月14日在香港旺角警署外,連同黃臨福與他人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同案黃臨福早前潛逃台灣失敗,現正被扣留在內地,法庭已向他發出拘捕令。

法官郭啟安甫開庭便向控方提出質疑,指控方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藉縱火以傷人或罔顧他人生命,卻以較嚴重的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作檢控,又指控方把針對其他涉案人士的證供放入被告的案情做法並不恰當,坦言:「同枱食飯,各自修行」,指二人一起行動也可有各自的想法。

控方回應被告與黃臨福夥同犯罪罪責相同,又指黃與他人的訊息紀錄中,有提及「為手足報仇」圖傷害警方等。法官打斷控方陳詞,指該些證供只可用以針對黃,又問:「你哋啲精明嘅警察,有無問番被告知唔知黃嘅訊息、有無比番訊息比被告睇、有無比被告解釋啊?」,重申控方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黃有同樣的意圖。

控辯雙方經休庭商討後,控方指案件的環境證據,顯示案發地點乃警署側門,會有警方戒備及出入等,認為有足夠基礎支持控罪中「罔顧他人生命受到危害」的元素,而辯方亦同意。

郭官聞言指若非辯方同意,法庭不會接受控方說法,直言根據法律原則,若案件存在兩種同樣可能出現的情況,控方應以對辯方較有有利的情況來作考慮,着控方要公平處理,亦着辯方求情時應弄清楚被告犯案的動機及原因。

被告認罪後承認的案情指,去年10月13日晚上9時許,旺角警署已遭一群身穿黑衣蒙面人士投擲多枚汽油彈。翌日凌晨,被告與他人向旺角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後逃去,過程遭警方監視。

被告其後被捕,他在警誡會面中表示在案發前一晚曾收到陌生來電,對方指有他女友的裸體圖片及想叫他做事。被告其後與一批人會面,並被帶到一大廈換衣服、戴頭套等,並給他一枚汽油彈。他犯事後逃到花園街後巷,內心過意不去覺要負責任。

啲狗官明目張膽做埋辯方律師,真係好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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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on.cc/hk/bkn/cnt/news ... 1020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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