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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伯母早日康復,祝各位闔家平安


 
 
引用:
原帖由 GPR 於 2020-10-20 10:14 PM 發表

可能我孤陋寡聞

佢要求以國與國的待遇同台灣交涉

可唔可以幫幫手 攞咗條link出嚟大家分享下

先謝
首先台方稱佢地經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向香港特區政府請求司法互助,請求是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依法提出。

首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兩條都係台灣當地自己定立既法律,完全不是香港的本地法律,不可能作為香港可以向台灣提供司法互助的理據,再者《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第 4 條一:刑事司法互助:指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間提供或接受因偵查、審判、執行等相關刑事司法程序及少年保護事件所需之協助。下面奉上網址,當中指我國與外國政府,不就要香港認同台灣是國家,香港是政府嗎? 所以香港政府一直話香港警察機構可以同台灣警察機構合作,但係台灣一直要求政府同佢地台灣政府合作。

法規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3

法規名稱: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公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53

[ 本帖最後由 3107 於 2020-10-20 11:53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GPR 於 2020-10-20 10:21 PM 發表

Sorry

睇漏咗

始終 我都想問一句

有人為咗一個死咗嘅女仔 要 個殺人犯 受審

都而家我都唔明點解個個喺度糾纏緊 一個女人

而唔係一個殺人犯

如果 條友 想去台灣

五條 不知姓名下落嘅友仔 都係一個好典範啦

有陣時唔好怪我火緊

個問題唔喺個女人度 係喺條仔度

條仔過咗台灣 你哋講嘅嘢如果你哋覺得成立 咪繼續討論囉 ...
佢應該搞清楚台灣政府玩野定香港政府玩野,唔係一味出黎話香港政府點點點,難道佢不是更應該指責台灣政府嗎?我之前睇過一篇評論文章,分享一下該人所寫既論點。

上年10月,台灣居民林湯駿涉嫌在尖沙嘴打劫錶行後逃回台灣,並於11月中被台中地檢署拘捕,台灣法務部向港府提出司法協助被拒,香港保安局回應事件時表示,隨時接受疑犯到香港自首或投案,但台方認為不具任何可行性,並批評陳同佳「已因港府消極作為」至今未受法律制裁,盼港府在此案積極回應請求,勿再讓台港民眾失望,「甚至讓人懷疑港府作法是否令香港成為犯罪天堂」。
及後,港府發表聲明,批評台灣明知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仍不斷以不負責任的言論詆毀香港,對此表示反對及反感。台方則在回應港府聲明時表示,各國與台灣歷來的司法合作,均不以簽有司法互助協議自限,雙邊無協議協定而成功完成境外取證的案例相當多,港府有相關臆測及指摘,顯有重大誤解。
不諱言的說,台方對於港府處於陳同佳案及台灣男子在港搶劫案的指摘,均是站不住腳,亦未能指出香港能向台灣提供司法協助的法理依據。需知道,公權力的行使,必須按照「法無規定即禁止」原則,台方宣稱他們向港府請求司法互助,乃是依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提出,這是台灣當局制定的法律,不是香港的本地法律,不能作為港方可向台灣提供司法互助的法理依據。
其次,台方宣稱他們曾在雙邊無協議協定的情況下,跟其他國家完成境外取證,在於那些國家也有準許向台灣提供司法互助方面的法律。然而,香港現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3(1)條訂明:「本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區,自然視台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部分,港方亦因此不能向台灣提供刑事事宜上的司法互助。
至於台方宣稱港府在處理陳同佳案上「消極作為」,法理上也是根本說不通,箇中原因筆者已於早前撰寫的文章剖析,在此不贅。更重要的是,港府上年提出《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的修訂,目的便是解決香港現時不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移交逃犯及提供司法互助的問題,讓港府可以把陳同佳交給台灣當局。
港府為了處理陳同佳案而提出修例,並因此而引起了軒然大波,這難道可以稱為上「消極作為」乎?更重要的是,當時台灣的執政民進黨,亦為此大做文章,更宣稱港府即使成功修例,台方也不會跟港府提出移交陳同佳的請求。在港府撤回修例之後,台方如今又利用香港沒有法律允許港台司法協助和移交逃犯,大肆作出批評,這樣的批評背後,當真沒有政治和選舉的考慮嗎?這個問題,還請看倌自行判斷。
文章網扯:https://www.thinkhk.com/article/2020-01/02/38512.html

我再放上文中所提的條例:
香港律政司網站,香港經已和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定的國家 
https://www.doj.gov.hk/chi/laws/table3ti.html

香港現行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525!zh-Hant-HK

當日修訂《逃犯條例》,以使凡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就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所沒有涵蓋的特定情況作出特別移交安排,該條例即適用於有關安排;訂定就特別移交安排而言,由香港作出的移交所涵蓋的罪行範圍,限於 37 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的移交安排的罪行 ( 僅以該等罪行於該條例中現有的描述為基礎 );以及訂定按照屬訂明安排的移交安排認證的文件,須當作已妥為認證;

修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使該條例適用於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之間的協助請求;以及訂定以下事項:協助請求如關乎香港與任何其他地方雙方之間所作出,並屬訂明安排的相互法律協助安排所涵蓋的刑事事宜,只可依據該等安排提出。


再上《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 ( 修訂 ) 條例草案》
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bills/b201903291.pdf



引用:
原帖由 呢蒙尼 於 2020-10-24 05:31 PM 發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fhF_gn55l8&t=384s

沈逸老師預料美國內戰將會在投票場外開打!
特朗普會在推特號召支持者上街26:00
郭杰瑞最新出既片差唔多  片中3:50 何謂川普戰士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8YP2vh_vk&ab_channel=JerryKowal我是郭杰瑞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CP-KELVIN 於 2020-11-11 01:03 PM 發表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的議案》。上述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請求而提出的。會議認為,為了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必須確 ...
4件垃圾可以再見,之後班泛民又再學上次搞幾次民調,反正民調唔夠支持度就搞到夠,再繼續留任搞所謂議會抗爭,“總辭“兩隻字😂😂🙈🙈



引用:
原帖由 33Chris 於 2020-11-11 01:12 PM 發表

好嘢,快啲總辭, 唔辭正契弟。

想睇立法會得返鄭松泰一條友喺度會係點
“總辭“就假既,學上次搞所謂過半民調/3份2,唔夠3份2咪改3份1🙉支持者支持佢地繼續議會戰線,班垃圾點會放棄過百萬年薪😊😊



引用:
原帖由 Ming_仔仔 於 2020-11-11 01:23 PM 發表

咁高調大阿爺話要總辭,今次真係好睇了🍺🍺🍺
我覺得班泛民比班所謂媒體/消息人士指/據知情人事透路/搞到“狼來了“咁,早兩日傳出黎既人大將會DQ四件垃圾,我諗大家都係估人大修訂某些法例,人大今日修訂後四件廢物繼續阻礙立法會主程先會被DQ(可能班泛民以為係咁先大呀爺話“總辭“),點知今日直接修訂DQ當日被選舉主任栽定提名無效既4件垃圾,依場戲真係精彩。泛民班垃圾講大左點收科呢,下一期即將放映(可能4-5點都有得睇)😂😂😂



泛民話聽日會“總辭“依招唔多唔少會拎返黃人支持度,用作出年參選既籌碼,早幾個月整係依年廷任唔廷任都乜些比黃人小到乜咁,但係中央當日宣布廷任“不少於一年“炸😎😎,下年可能疫情未消失,可能明年解黨一百週年解放台灣賀黨慶,香港宣布戰時狀態再廷任一年😎😎,太多太多可能,繼續一年一年廷任到2047都仲得呀,依d就叫“政治“,主導權完全係呀爺手中,同呀爺玩政治,訓撚醒未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