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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20-10-13 20:25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3 13:42 發表
係唔使膽
除咗釣魚會俾內地捉冇釣魚證罰錢之外
香港人經中國水域出國環遊世界都冇犯法
當然今次俾海匪擄走係夾硬嚟
即係當香港係外國
話偷渡人地目的地都係偷渡去台灣
92共識1中各表
即係當台灣唔係中國1部份
台灣仲有落地簽證
大6憑咩話人偷渡?
好明顯赤共才是港獨+台獨 ... 你話人地海盜,你真係想害死哩十二個細路才安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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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20-10-1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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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20-10-14 06:09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3 20:48 發表
如果佢地遭不當對待或有不測
都是匪黨自己無法無天造成
不能用那種奴什子邏輯怪罪他人
就像孟晚舟那樣
去到人地地方人地話事
有乜衫長褲短難道可以怪你們罵嗎?
如果匪黨看著我罵就會加害他們的話
只更加證明他們逃離呢種政權
台灣人抗拒同呢種政權統1
都係無可厚非
赤共大6人總覺得自己有錢人家就肯統1世人就會歸順實在係太膚淺幼稚
這就像8両金唔整容以為有錢硬要人家嫁給他那樣 ... 果然係台灣人自私自大白痴,甘于一世被騙。蔡省長未當選之前話台灣係一個獨立國家,誓死把台灣打入國際社會,它上任后台灣宣布了獨立???你哩種人就是被騙子騙了還認騙子是爹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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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20-10-14 07:53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3 12:16 PM 發表
基本法1國兩制特區自行管理出入境
香港中國公民不存在偷渡中國
國民李波冇帶證件都成功入境
每星期大眾出海釣魚洗頭過馬交返大6去外國反複實踐港人出入境自由
詳見海事署網頁:
遊艇船長駕艇離開香港水域須知
1. 申請出港證
船長或其代理人須憑有效的遊艇註冊證明書或遊樂船隻牌照簿(在香港領牌者)前往就近 海事分處 辦理手續。如沒有註冊證明書,可憑賣據或建造證明書辦理手續。
... 因為其他國家冇一國兩制,同一國家瓴土冇出入境管制。
即係你認同同一國家同一制?內地人員可在香港即自己領土自己國民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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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20-10-1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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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20-10-14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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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20-10-14 09:52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4 09:05 AM 發表
你是甚麽也沒有看了對不?
1國兩制基本法
港人自由出入境
就是經大6水域空域出入境離開中國香港的意思 可以連証件都唔show出嚟嘅出入境,羅湖關仲有設的必要?一起全部冇,一係全部有。
你嘅意思係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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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20-10-1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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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20-10-14 10:56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4 10:13 AM 發表
你真的是甚麽也沒看了吧?
首先出海可以是去澳門或去外國
台灣又可以給落地簽證
就算返大6,也有李波忘記帶證件成功回國
偷甚麽渡呢? 你錯誤解讀,還是故意的。
如果係討論,還可以好好講下。依家唔講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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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20-10-14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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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20-10-14 11:08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4 11:04 AM 發表
我錯誤解讀甚麽?
基本法?海事署?
全部照本宣科依書直說原文照錄隻字不改有目共睹
基本上沒有甚麽個人解讀部份 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沿海國可在毗連區管制「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這說明,在毗連區進行堵截偷渡的行為,符合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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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20-10-1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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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20-10-14 11:36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4 11:19 AM 發表
你又當香港是外國了
樓上都是講基本法
你竟然祭出國際公約來?
是想說有人想在大6領海外之毗連區違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嗎? 在自己領海可以執法。
執法是只針對外國嗎?
所以,除非是已一國一制,由香港去台灣,途經內地水域才不構成犯罪。就好似廣東去福建。沒有邊境限制。
[ 本帖最後由 jone_kuok 於 2020-10-14 11:41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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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20-10-14 11:38
引用:原帖由 .任展鑾. 於 2020-10-14 11:19 AM 發表
你又當香港是外國了
樓上都是講基本法
你竟然祭出國際公約來?
是想說有人想在大6領海外之毗連區違反海關財政移民衛生嗎? 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分界。
香港而言:
船隻離開香港水域要申報,乘客也要。
在緊接船隻離開香港前及入境時,船長須向入境處人員提交一式兩份(出境時)/三份(入境時)的通知,列載全體船員及乘客的詳情,有關人士亦須出示有效旅遊證件以供檢查。
船隻如無出港證仍然駛離本港水域,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任何人士未能提交申請表便出境,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十二萬元。
這班人冇申報,佢哋又全是禁離境。
犯罪事實清楚,你咁幫班罪犯死拗,睇嚟都係同類。視法律如無物,守法意識低。
[ 本帖最後由 jone_kuok 於 2020-10-14 11:49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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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20-10-14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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