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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於電訊公司工作的男技術員發布警員家屬個人資料,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等五項控罪,當中四項罪成。法官下月三日判刑。

33歲香港電訊前外勤員陳景僖,被控去年7月至9月期間,3次不誠實地取用屬於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等五項控罪。

案情指,被告挪用公司電腦取得3名公眾人物、多個警務人員及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再向通訊軟件Telegram一個群組的負責人公開一名警員父親的個人資料。

法官姚勳智指,被告在沒有工作需要及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查閱及儲存、甚至向他人披露這些資料,一般人都會認為他的行為是不誠實,亦違背公司對他的信任。

法官引述受害人心理報告指,其情緒及行為在事發後數個月出現重大轉變,蒙受心理傷害及困擾,包括感到無助及擔心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毫無疑問,事主因「起底」行為而蒙受心理傷害。

至於被告去年九月底在紅磡警署外遊蕩及拍攝,被控遊蕩罪。法官認為,被告較難看見身處警署內隱蔽位置的女警,即使被告確實在該處徘徊或逗留,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的行為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利益。因此法官裁定被告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及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罪成;而遊蕩罪則罪名不成立。

法官又指案情嚴重,會等待被告的背景報告及求情後,在下月三日判刑,被告即時收監。




應罰則罰,應放則放,公道!
最開心係最尾果句,...............
即時收監!
真係啪啪聲!

新聞來源連結:

http://news.tvb.com/local/5f7fee9e34b031a62cf17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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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chilawytk 於 2020-11-3 04:20 PM 發表

同樣都是起底罪,為什麼鄭麗琼不用坐監?
應該係一個主動括料,跟住發放,而鄭麗肥就只係執人口水尾轉發,雖然吾使坐,但已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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