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局緊張,近來不時有罷工活動,想要響應參與,但僱主態度大不同。有的直言,罷工者當作無故曠工論,可被解僱。哭了!雖然聽起來不合理,但《僱傭條例》中有「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一項,列明4大合理解僱的情況: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所以,當僱主明確表示反對罷工,而僱員沒有服從該要求,僱主的確可以頭兩項為解僱原因來終止合約。
雖然法例也有就僱員參與罷工提供有限度保障,但實際卻難以實行。因為僱員必須是參加所屬工會舉行的獲授權罷工(即已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並得到允許),而香港從來都不流行工會,甚至乎沒有大工會。
另外,《僱傭條例》中也有其他合理解僱的理由,例如「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簡簡單單幾個字,條文沒有詳細解釋,想像和發揮空間頗大唷!僱主如若有心,就能以此為藉口解僱員工。打工不幸遇上,心有懷疑,可向勞工處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