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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20-10-9 14:28
在新冠肺炎疫情於本港爆發早期,「醫管局員工陣線」在2月3日至7日發起罷工行動,逾7000名醫護人員響應參加。醫管局人力資源部近日陸續向參與罷工的員工發電郵,列出缺勤的日子,要求解釋不上班原因。
「醫管局員工陣線」今早在社交網站facebook專頁發文,指「各會員應陸續收到由人力資源部發出信件,切勿急於自行回覆!工會現與律師團隊相討回覆細節,並將會提供範本予各會員作一致回覆。」
人力資源部的信件主要列出有關員工的缺勤日子,要求員工解釋沒有上班的原因,並表明會根據有關的解釋,考慮是否採取跟進行動;若未有在10月23日的限期前回覆,會被視作缺勤。
挾人命達自己目的, 呢D醫護早應不能存在, 忍一時之痛, 炒他們吧, 還早日安寧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393599/即時-港聞-醫管局向罷工醫護發信-促逐日解釋缺勤原因
九七七一交接時, 巨門化忌陀羅兄
天梁天壽擎羊父, 難為香江夾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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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0-10-9 14:33
醫局發放最後逃生機會, 千百個人象徵式搵一個祭旗!! 寫好D啦喂, 睇得多果果, 作文應唔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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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0-10-9 14:36
時局緊張,近來不時有罷工活動,想要響應參與,但僱主態度大不同。有的直言,罷工者當作無故曠工論,可被解僱。哭了!雖然聽起來不合理,但《僱傭條例》中有「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一項,列明4大合理解僱的情況: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所以,當僱主明確表示反對罷工,而僱員沒有服從該要求,僱主的確可以頭兩項為解僱原因來終止合約。
雖然法例也有就僱員參與罷工提供有限度保障,但實際卻難以實行。因為僱員必須是參加所屬工會舉行的獲授權罷工(即已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並得到允許),而香港從來都不流行工會,甚至乎沒有大工會。
另外,《僱傭條例》中也有其他合理解僱的理由,例如「僱員在工作方面所需的能力或資格」。簡簡單單幾個字,條文沒有詳細解釋,想像和發揮空間頗大唷!僱主如若有心,就能以此為藉口解僱員工。打工不幸遇上,心有懷疑,可向勞工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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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0-10-9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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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20-10-9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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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住花生等睇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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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0-10-9 14:40
引用:原帖由 lostofbubble 於 2020-10-9 02:33 PM 發表
醫局發放最後逃生機會, 千百個人象徵式搵一個祭旗!! 寫好D啦喂, 睇得多果果, 作文應唔錯!! 好多黑醫護為保份工,一定為自己作合理理由,但會搵白痴同事叫佢地頂到盡,炒個白痴好過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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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0-10-9 14:41
好簡單,曱甴只需回覆四個字---罷工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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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0-10-9 14:41
引用:原帖由 男E 於 2020-10-9 02:28 PM 發表
在新冠肺炎疫情於本港爆發早期,「醫管局員工陣線」在2月3日至7日發起罷工行動,逾7000名醫護人員響應參加。醫管局人力資源部近日陸續向參與罷工的員工發電郵,列出缺勤的日子,要求解釋不上班原因。
「醫管局員工陣線」今早在社交網站facebook專頁發文,指「各會員應陸續收到由人力資源部發出信件,切勿急於自行回覆!工會現與律師團隊相討回覆細節,並將會提供範本予各會員作一致回覆。」
人力資源部的信件 ... 一致回覆:個腦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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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0-10-9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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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20-10-9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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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20-10-9 14:45
引用:原帖由 男E 於 2020-10-9 02:28 PM 發表
在新冠肺炎疫情於本港爆發早期,「醫管局員工陣線」在2月3日至7日發起罷工行動,逾7000名醫護人員響應參加。醫管局人力資源部近日陸續向參與罷工的員工發電郵,列出缺勤的日子,要求解釋不上班原因。
「醫管局員工陣線」今早在社交網站facebook專頁發文,指「各會員應陸續收到由人力資源部發出信件,切勿急於自行回覆!工會現與律師團隊相討回覆細節,並將會提供範本予各會員作一致回覆。」
人力資源部的信件 ... 一定要搞清楚,不能讓這些害群之馬影響了香港醫護人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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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0-10-9 14:47
解乜L炒人啦,橫掂做乜都得,大6隨時可接管醫療,為藍C帶來夢寐以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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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0-10-9 14:47
引用:原帖由 lung_block 於 2020-10-9 02:36 PM 發表
時局緊張,近來不時有罷工活動,想要響應參與,但僱主態度大不同。有的直言,罷工者當作無故曠工論,可被解僱。哭了!雖然聽起來不合理,但《僱傭條例》中有「即時終止僱傭合約」一項,列明4大合理解僱的情況: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不忠實;或慣常疏忽職責。所以,當僱主明確表示反對罷工,而僱員沒有服從該要求,僱主的確可以頭兩項為解僱原因來終止合約。
雖然法例也有就僱員參與罷工提供有限度保 ... 其實醫管局已經放生班友.
班友只要填 AL, 屋企有事,咁就搞掂.
如果班黑護連幾日AL都要慳,咁就真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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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0-10-9 14:48
我冇記錯, 罷工發生在1月份的, 成10個月了, 到依家仲係要求解釋原因這一步?! 官僚部門的辦理效率真係超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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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0-10-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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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唔算串謀造假,詐騙,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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