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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20-10-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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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0-10-1 18:31
引用:原帖由 lowu 於 2020-10-1 06:29 PM 發表
非法集結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 任何人如 ... 班黃官一句唔相信就可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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