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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本月駁回前年勝出補選的原立法會議員陳凱欣的選舉呈請上訴申請,並裁定她「非妥為當選」,即時失去議席。終審法院三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和張舉能,昨頒下判辭解釋理由,指選舉主任裁定劉小麗不合參選資格前,不准予她解釋機會,做法影響參選人的政治權利和程序公義,必然是有失當之處。 

 終審法院認為,選舉程序是否涉及失誤,並非單取決於選舉結果,而是視乎程序是否公平公開公正。倘若程序存有失誤,將會影響公眾對選舉程序的信心。即使參選者只不過是「陪跑」,他也應享有和當選人相同的參選權利。

  陳凱欣和選舉主任兩名上訴人要求終審法院澄清,當法庭尚未裁定劉小麗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時,法庭是否有權力裁定選舉程序失當。終審法院法官反駁指,參選人是否獲准予向選舉主任解釋的權利是極為重要,不但牽涉參選人的政治權利和程序公義,更影響大眾對選舉程序的信心,故本選舉毫無疑問,必然存在程序失當之處。


劉小麗(左)、陳凱欣(右)。


班黃官在測試中央嘅底線,不如判港區國安法冇得到尾國及犯民授權,所以要取消國安法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std.stheadline.com/politics/article/1384953/政治-新聞-選舉主任DQ劉小麗-終院-程序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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