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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點解而家啲官邏輯甘奇怪嘅? 1,如果警方係車上搜到開山刀等武器,又係唔係「用以傷人」呢?係咪又告唔入? ...
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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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vecpc 於 2020-9-25 12:45 PM 發表 同意 根本沒有人會使用雷射筆這么危險的武器 沒可能隨意讓那些被告任意雇用律師去脫罪 這方麵要大改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0-9-25 12:55 PM 發表 睇晒成篇報導, 條女只係黃毒上腦, 見到駕警車駛出來, 用鐳射筆照射, 對警察作出挑釁, 又真係未到意圖傷人既程度 其實有冇其他比較合適既罪可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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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明亮的晨星二 於 2020-9-25 13:12 發表 作為一個刀客,我一向刀不離身;即使你搜到我身上有刀,亦未能證明我有不法意圖
原帖由 Joeycky 於 2020-9-25 13:04 發表 即係換轉是持刀周街行,只要話自己無傷人意圖,應該也會罪名不成立,是否可這樣理解法庭觀點,天咪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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