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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此需考慮鐳射筆本身性質狀況、周遭環境、被告的行為表現。

裁判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乎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專家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70米外,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而警車車窗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警車逆線響號接近到拘捕被告時,被告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傷人意圖。

法庭認為,案發附近並無示威活動,被告難預知警車出現,而且被告當時身穿一般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加上被告的證供在盤問下毫不動搖,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此裁定罪名不成立。

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去年8月30日,在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點解而家啲官邏輯甘奇怪嘅?
1,如果警方係車上搜到開山刀等武器,又係唔係「用以傷人」呢?係咪又告唔入?
2,向警方掟汽油彈,掟唔中,係咪又冇犯法呢?
3,附近有冇示威活動,同被告是否犯法有直接關係?

一個會計文員用雷射筆指向警車為什麼呢?
介紹警車呀?意圖明顯不過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51587-20200925.htm?spTabChangeable=0

[ 本帖最後由 dtw 於 2020-9-25 12:56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點解而家啲官邏輯甘奇怪嘅?
1,如果警方係車上搜到開山刀等武器,又係唔係「用以傷人」呢?係咪又告唔入? ...
最近唔係有個法棺話,攻擊性武器冇攞出來,唔算管有咩?
記錯請指正。



引用:
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 ...
同意
根本沒有人會使用雷射筆這么危險的武器

沒可能隨意讓那些被告任意雇用律師去脫罪

這方麵要大改



如果根據法庭邏輯,賣生果嘅攞把西瓜刀去斬人,除非斬死咗人,唔係你阻止佢斬人而事前拉佢係唔得嘅。


[隱藏]
睇個官既名已經知,林子勤,黃到出汁


引用:
原帖由 lovecpc 於 2020-9-25 12:45 PM 發表

同意
根本沒有人會使用雷射筆這么危險的武器

沒可能隨意讓那些被告任意雇用律師去脫罪

這方麵要大改
一個會計文員用雷射筆指向警車為什麼呢?
介紹警車呀?意圖明顯不過!



引用:
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 ...
睇晒成篇報導,
條女只係黃毒上腦, 見到駕警車駛出來, 用鐳射筆照射, 對警察作出挑釁, 又真係未到意圖傷人既程度
其實有冇其他比較合適既罪可以告?



引用: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0-9-25 12:55 PM 發表

睇晒成篇報導,
條女只係黃毒上腦, 見到駕警車駛出來, 用鐳射筆照射, 對警察作出挑釁, 又真係未到意圖傷人既程度
其實有冇其他比較合適既罪可以告? ...
所以咪告佢管有攻擊性武器,否則可告傷人、襲警等其他罪。



罡氣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 ...
建議政府盡快開發/ 採用AI法官取代黃法官判案



即係換轉是持刀周街行,只要話自己無傷人意圖,應該也會罪名不成立,是否可這樣理解法庭觀點,天咪大亂。


作為一個刀客,我一向刀不離身;即使你搜到我身上有刀,亦未能證明我有不法意圖


引用:
原帖由 明亮的晨星二 於 2020-9-25 13:12 發表
作為一個刀客,我一向刀不離身;即使你搜到我身上有刀,亦未能證明我有不法意圖
但你有不法職業,刀客唔係一個曹通職業,即是殺手。做殺手在香港是犯法的。



引用:
原帖由 Joeycky 於 2020-9-25 13:04 發表
即係換轉是持刀周街行,只要話自己無傷人意圖,應該也會罪名不成立,是否可這樣理解法庭觀點,天咪大亂。
豬肉佬可能得,但會計師未必可以。



[隱藏]
有律政司在點會放生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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