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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眼見香港d 家長帶d 子女去警局照射警察, 不 L 知所謂


帶槍出街都冇問題,「法官話」冇意圖傷人就冇罪


引用:
原帖由 我要真發達復活 於 2020-9-28 06:57 AM 發表
香港 d 黃絲始終都係敢做唔敢認, 無承擔


講到自己會承擔, 會找數, 如何偉大, 食屎啦
有版你睇, 12暪逃, 5豬呆灣事件, 仲有一些什麼國際戰線個d, 全部都係口行行, 要承擔時就唔見人, 香港未來靠呢d, 冚加剷啦

[ 本帖最後由 goaheadman2300 於 2020-9-28 07:06 AM 編輯 ]



亂柒咁告,浪費法庭時間


[隱藏]
整頓假發黨,
刻不容緩!



咁都告得入就唔使出街啦,focus返係真係放火同破壞既人好過啦


裁判官指出,鐳射筆為常用文具,合乎被告工作核數之用。
但係佢係街外手持鐳射筆喎⋯⋯唔奇怪咩?



以後鬥射
睇邊個盲先OK!






引用:
原帖由 崖上的地獄 於 2020-9-27 10:24 PM 發表
有律政司在點會放生佢呀
當黃鄭若樺透明



[隱藏]
法官要搵理由放生點會搵唔到,司法要改革!


法官比我用雷射筆係70米外射吓眼晴,證明係無傷害性,可以嗎


噉都得?唔怪之得有咁多呢啲案件啦。


傷不到人就罪名不成立?
都幾L荒謬,
上訴吧!



引用:
原帖由 dtw 於 2020-9-25 12:38 PM 發表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到案發環境及被告反應,認為被告管有鐳射筆,並無傷人意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勤裁決時表示,「用以傷人」是控罪的必要元素,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鐳射筆有意傷人,因...


一名會計女文員涉嫌去年8月用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武器罪, ...
會計文員工作要用鐳射筆?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Joeycky 於 2020-9-25 01:04 PM 發表
即係換轉是持刀周街行,只要話自己無傷人意圖,應該也會罪名不成立,是否可這樣理解法庭觀點,天咪大亂。
要大叫5大素球先免責,否則可能要坐3,4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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