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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拖的改革
時間:2020-08-20 15:23:17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根據《基本法》第89條,本港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但行為不檢並不包括判詞不公,所以此機制形同虛設,不易實行''



引用:
原帖由 劉婕 於 2020-9-29 10:13 AM 發表

理由不夠清晰嗎?
我相信廉署介入, 馬道賊必然要夾著尾巴走
多多理由都冇用,只有兩個可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

廉署可以點介入?



引用:
原帖由 mickyhon 於 2020-9-29 03:45 PM 發表



判詞公不公是一件事,但係言論有鼓吹或有煽惑成份,已可能干犯(港版國安法)。。。
要玩法律中央有好多方法的。。。
就算係庭上佢最大,但係中國境內佢只不過地方法庭的一個(小官)而巳。。。 ...
香港國安法只包含4個範疇: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要揾到法官職責以外觸犯以上罪行,才可只以用國安法

法官職責以內的審判,受基本法保護。''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即使唔理基本法,有鼓吹或有煽惑的言論都要同以上4罪有關。

要整治司法界,最簡單的方法,就是付予立法會直接擺免法官的權力。司法係執行法律,由民選的立法會監察司法界係好合理。

[ 本帖最後由 PaoHow 於 2020-9-29 04:1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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