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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Henrywu18 於 2020-9-24 09:26 AM 發表
"裁判官梁少玲指從被告當日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及她見到警員便逃跑的反應,顯然是示威者,可推斷她有意圖拆路障,但因現場沒人用鐵欄堵路,證據上有疑點,而築路障不能歸為侵入住宅的非法用途,故判她無罪。因其行為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甘樣判,馬道立你叫市民點會唔批評。律政司上訴 ...
裁判官指,法例下非法用途的定義是用作侵入住宅、束縛或傷害人身,雖控方力陳破壞他人財物也屬侵入住宅,但裁判官認為築建路障並不能歸入上述的任何一項非法用途
原來非法用途是咁樣定義,法例之落後仲停留在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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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oolplusyin 於 2020-9-24 11:37 AM 發表
即係破壞黃店, 唔係破壞住宅, 咁就無罪啦
到時又係另一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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