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法官應該政治中立,然而,人就是人,人有政治立場幾乎是必然的。只是自己感覺不到,或者不願承認。
在香港,市民對于法官裁決不滿,理論上可以上訴或者投訴;但“行動”需要花很多錢,這些費用是絕大部分香港人無可能負擔的。
市民對國家不滿可以罵、對港府不滿可以罵、對特首更可以無理取鬧,諸般挑剔;從來無人覺得不妥,但偏偏香港法官罵不得、香港判決不得質疑。這是什么道理?連國家法庭的判決也可以憑“言論自由”亂罵,就是不得批評香港法官,這是什么法律?什么道理?
法官踞要津
獨大似無倫
判案生偏頗
市民唯作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