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在有了基本法後,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因爲1997年後的香港,首次出現了內容廣泛的憲制性成文法律,香港的法律制度從沒有成文憲法的普通法制度,變成一個有憲制性成文法律在上的普通法制度,即由英式的普通法,變成美式的普通法制度。
因憲制性成文法律規範的內容包括政治、社會制度和文化、價值體系等,現實上法官就不可能再聲稱與政治絕緣,而是要維護憲制性成文法所規定的一整套制度和體系,要負責平衡社會上的各種價值觀衝突,也就無疑要涉及純法律以外的政治問題。
美國最近有位大法官剛去世,何時補充人選、補充甚麼政治意識形態的人選馬上成為焦點。為甚麼?因爲終審法院需處理很多(廣義的)政治性的問題,如墮胎權、同性婚姻、甚麼樣的限制才符合憲法保障公民有持械的權利等等。不同政治意識形態的大法官,對憲法保護的權利和其實現方式會有不同理解和不同主張。(估計特朗普提名后,保守派對自由派將會由5:4擴大優勢至6:3,美國國策將鐵定更偏保守路線,大家不妨猜猜微信在美國官司是何結果?是言論自由還是國家利益優先?)
在有了基本法後,香港的法庭已無可能避免捲入社會上的政治紛爭。我認為昨天馬道立的言論,顯示他對回歸後的制度和社會現實,缺乏基本的思考,還在用一套既定思維和僵化的法律語言面對公衆和司法現實。
[ 本帖最後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24 07:07 A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