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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20-9-23 22:10
警方今日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定義,為只許可已登記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傳媒外地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及電視...
今日生效新版本亦新增警務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without compromising operational efficiency),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原先《通例》以警員「須」(shall)盡量配合傳媒工作;但新修訂下,警方則改為「應」(should)盡量配合傳媒態度。
由[須要]改為[應該], 等於由盡量配合改為可以就做啦, 呢個先合情理, 警察首先要拘捕疑犯維持秩序保護市民安全比配合傳媒工作重要得多!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880936/即時-港聞-警方修通例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前提下配合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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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0-9-23 22:14
警察職責係除暴安良,咁無理由因為要配合傳媒而影響勇武抗暴打曱甴既,今次我撐佢修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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