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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聞評論] 【大三罷】中大女生涉藏六角匙索帶罪不成立 官指自招嫌疑駁回訟費申請 ...
#1
發表於 2020-9-23 16:19
中大新聞及傳播系學生去年11月「三罷」示威中,在牛頭角被搜出8條未開封的六角匙及一包索帶,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經審訊後,梁少玲裁判官認為當日的周遭環境,未能證明被告有意意圖與警方對峙及築路障,今裁定她罪名不成立。惟梁官認為,被告的裝束及見到警員時的反應屬自招嫌疑,故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梁官指,索帶及六角匙雖可用以拆下及縛起鐵欄,供示威者堵路、防守或推進,加上被告當時蒙著面、手持長傘,又攜有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套等物品,更在警員到場時與其他黑衣人一同逃跑,顯示她是位示威者。不過,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案發地點周遭有人拆下鐵欄堵路,亦沒有肢體衝突發生,故無法推斷被告有意圖利用索帶及六角匙築路障及與警方對峙。另外,梁官認為就本案而言,涉案的索帶及六角匙與入侵住宅、束縛人身及傷害人身無關,故裁定被告無罪。
至於辯方傳召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專業應用副教授潘達培,解釋涉案物品對被告製作畢業作品的用途,但梁官認為無助於解釋被告當日為何身處觀塘及管有該些工具的意圖,故對他的證供不予採納。
被告梁倩珩(21歲)被控於去年11月11日,在牛頭角觀塘道管有八條六角匙及一包索帶。
沒有證據顯示係案發地點,就可以無罪!與其他黑衣人一同逃跑,即係一齊啦!搞撚錯!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380699/即時-港聞-大三罷-中大女生涉藏六角匙索帶罪不成立-官指自招嫌疑駁回訟費申請
[ 本帖最後由 曹三豐 於 2020-9-23 04:2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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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0-9-23 16:26
其實照文中字面睇, 今次判決都合理, 如有做而入唔到罪, 似係控方(有鬼)的問題!!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案發地點周遭有人拆下鐵欄堵路,亦沒有肢體衝突發生,故無法推斷被告有意圖利用索帶及六角匙築路障及與警方對峙。"
"被告的裝束及見到警員時的反應屬自招嫌疑,故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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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0-9-2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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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0-9-23 16:32
引用:原帖由 lostofbubble 於 2020-9-23 04:26 PM 發表
其實照文中字面睇, 今次判決都合理, 如有做而入唔到罪, 似係控方(有鬼)的問題!!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案發地點周遭有人拆下鐵欄堵路,亦沒有肢體衝突發生,故無法推斷被告有意圖利用索帶及六角匙築路障及與警方對峙。"
"被告的裝束及見到警員時的反應屬自招嫌疑,故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 即係香港D官唔會睇下被告是否合理帶該六角匙和索帶,去到當地為乜..
警察下次要等班友發癲拆完鐵欄先好捉人,才可證明有人帶呢D物品係有意圖築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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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20-9-23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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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0-9-23 16:35
無意圖帶嗰d野去做乜野?
官明放生佢, 再判訟費給被告佢自己都唔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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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0-9-23 16:36
黃官又表現,吹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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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0-9-23 16:38
不是 "自招嫌疑", 係 多得黃冠放生
[ 本帖最後由 lrr174 於 2020-9-23 04:3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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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0-9-23 16:39
對判決唔感到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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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20-9-23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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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lung_block 於 2020-9-23 16:32 發表
即係香港D官唔會睇下被告是否合理帶該六角匙和索帶,去到當地為乜..
警察下次要等班友發癲拆完鐵欄先好捉人,才可證明有人帶呢D物品係有意圖築路障???? ... 冇計, 其實之前好多案一直係都咁判!! 依單最少唔似係辯方法官 官話佢自招嫌疑其實都覺得佢有問題!!
入唔到罪, 係控方冇呈上更多有力証據, 控方冇理由唔知, 所以之前話律政司內部有鬼, 足夠證據就放, 唔夠證據就告, 依D應該係之前的內部問題, 依家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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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20-9-23 16:53
引用:原帖由 lung_block 於 2020-9-23 04:32 PM 發表
即係香港D官唔會睇下被告是否合理帶該六角匙和索帶,去到當地為乜..
警察下次要等班友發癲拆完鐵欄先好捉人,才可證明有人帶呢D物品係有意圖築路障???? ... 其實已有案例, 在身上搜到辣椒油及棒球棍,即使沒有使用, 但法官認為該等物品有何能做違法行為, 一樣入罪,
呢單野, 個官都認為六角匙及索帶可用於拆毀欄杆, 卻又唔入罪
辯方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頃刻或即將會使用該些物品,加上女友懷孕六個月,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大。蘇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雖可灼傷眼睛或皮膚,但儘快治療的話理應不致後遺症產生,罪責較輕。棒球棍則另當別論,可用作圍毆他人,擊頭可致腦神經受損,嚴重會成為植物人;擊身體可致骨折,造成永久傷殘,故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 本帖最後由 伍皓昌 於 2020-9-23 04:5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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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0-9-23 16:56
引用: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0-9-23 04:53 PM 發表
其實已有案例, 在身上搜到辣椒油及棒球棍,即使沒有使用, 但法官認為該等物品有何能做違法行為, 一樣入罪,
呢單野, 個官都認為六角匙及索帶可用於拆毀欄杆, 卻又唔入罪
辯方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頃刻或即將會使用該些物品,加上女友懷孕六個月,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大。蘇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雖可灼傷眼睛或皮膚,但儘快治療的話理應不致後遺症產生,罪責較輕。棒球棍則 ... 多謝資料,希望法律界有人可以將近年社會事件既判刑,判詞等分析整理,統計數據和各官判決特點,
未來司法改革其實需要有呢D數據才可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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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0-9-2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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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0-9-23 17:00
這樣放生,很可能因為被告是女性,這明顯是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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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0-9-23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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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被告當時蒙著面、手持長傘,又攜有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套等物品,更在警員到場時與其他黑衣人一同逃跑,..."
加埋呢d現場證據, 咁都判唔入, 呢位裁判官真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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