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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ostofbubble 於 2020-9-23 04:26 PM 發表
其實照文中字面睇, 今次判決都合理, 如有做而入唔到罪, 似係控方(有鬼)的問題!!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案發地點周遭有人拆下鐵欄堵路,亦沒有肢體衝突發生,故無法推斷被告有意圖利用索帶及六角匙築路障及與警方對峙。"


"被告的裝束及見到警員時的反應屬自招嫌疑,故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
即係香港D官唔會睇下被告是否合理帶該六角匙和索帶,去到當地為乜..
警察下次要等班友發癲拆完鐵欄先好捉人,才可證明有人帶呢D物品係有意圖築路障????



引用: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0-9-23 04:53 PM 發表

其實已有案例, 在身上搜到辣椒油及棒球棍,即使沒有使用, 但法官認為該等物品有何能做違法行為, 一樣入罪,
呢單野, 個官都認為六角匙及索帶可用於拆毀欄杆, 卻又唔入罪

辯方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頃刻或即將會使用該些物品,加上女友懷孕六個月,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大。蘇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雖可灼傷眼睛或皮膚,但儘快治療的話理應不致後遺症產生,罪責較輕。棒球棍則 ...
多謝資料,希望法律界有人可以將近年社會事件既判刑,判詞等分析整理,統計數據和各官判決特點,
未來司法改革其實需要有呢D數據才可成事...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