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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照文中字面睇, 今次判決都合理, 如有做而入唔到罪, 似係控方(有鬼)的問題!!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當日案發地點周遭有人拆下鐵欄堵路,亦沒有肢體衝突發生,故無法推斷被告有意圖利用索帶及六角匙築路障及與警方對峙。"


"被告的裝束及見到警員時的反應屬自招嫌疑,故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引用:
原帖由 lung_block 於 2020-9-23 16:32 發表
即係香港D官唔會睇下被告是否合理帶該六角匙和索帶,去到當地為乜..
警察下次要等班友發癲拆完鐵欄先好捉人,才可證明有人帶呢D物品係有意圖築路障???? ...
冇計, 其實之前好多案一直係都咁判!! 依單最少唔似係辯方法官 官話佢自招嫌疑其實都覺得佢有問題!!
入唔到罪, 係控方冇呈上更多有力証據, 控方冇理由唔知, 所以之前話律政司內部有鬼, 足夠證據就放, 唔夠證據就告, 依D應該係之前的內部問題, 依家浮現!!



引用: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0-9-23 16:53 發表

其實已有案例, 在身上搜到辣椒油及棒球棍,即使沒有使用, 但法官認為該等物品有何能做違法行為, 一樣入罪,
呢單野, 個官都認為六角匙及索帶可用於拆毀欄杆, 卻又唔入罪

辯方求情時表示,無證據顯示被告頃刻或即將會使用該些物品,加上女友懷孕六個月,若因本案受罰對其影響甚大。蘇官判刑時強調,辣椒油雖可灼傷眼睛或皮膚,但儘快治療的話理應不致後遺症產生,罪責較輕。棒球棍則 ...
你果單主要係控方有做野證明, 但今次法官都講到明點解控方唔做野, 控方無證明六角匙及索帶可用於拆毀欄杆, 要判都要出師有名!! 唔係法官有問題就控方有黃鬼!! 所以一定要整頓一下!!

本案的辣椒油通過噴霧方式射程短,不認為可驅蟲或食用。至於被告在網上購買兩支棒球棍擬與朋友打球,但被告沒有同時購買棒球和手套,被捕後也未曾打球,認為「證供疑點重重」,涉案兩支辣椒油及兩支棒球棍有傷害他人目的,故裁定被告其中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另一項涉兩支激光筆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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