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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商台,港台。警方更應有權向法官發委任証。凡判藍絲有罪或黃絲無罪或罪名太輕的,便不能再獲發委任証,不可以再履行法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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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警方執法時就不應該有記者在現場。警方事後開記招交待便可以了。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