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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警察總部去年6月26日晚被示威者包圍,26歲地盤工人岑曉麟涉嫌參與暴動及打爆一名便衣男警的「痱滋」一案,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裁決,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罪則不成立,而他在受審前已承認未按法庭指令歸押罪。法官直言本案量刑相當困難,一方面案件發生在警察總部外,警總是標誌法治的重要機關,加重了案情嚴重性;另一方面被告當晚的行為相對輕微,有別於其他暴動案常見的情況例如掟磚及襲警等。法官需時考慮量刑,遂將案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主審法官郭啟安在判詞中表示,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不論他們認為自己的動機只是伸張正義或譴責「警暴」。控方三名證人均是誠實證人,當中受襲後「痱滋」爆裂的警員張金福已盡力向法庭道出當晚他奉召返灣仔警署時,沿途在他身上發生的所有事情。
被告在審訊期間亦有作供自辯,法庭耳聞目睹他在庭上的供詞。被告就襲擊一事解釋,稱他當時眼見張金福撞倒一名女子,他擔心張還會襲擊在場其他人士或衝擊警總,為了防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自衞,他才對張施以「兩拳一腳」將其制服。法官批評被告說法明顯是削足適履,並不可信,反而認為他是為了報復才追打張被告在答辯時已承認案發時與其他示威者搬「鐵馬」,用雜物堵塞警察總部車閘的出入口,亦承認他曾協助其他示威者用膠紙、垃圾袋和雨傘遮蓋警總外牆的閉路電視攝錄機。
法官指出,被告和其他示威者明顯地做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觀乎當晚數以千計的示威者為政治訴求而包圍警總,用雜物堵塞警總每個出入口,在建築物的外牆上塗鴉,噴上侮辱性的字句,有示者為掩飾身份,以垃圾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這些擾亂秩序的行為均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已符合非法集結控罪元素中的「訂明行為」。
法官指,張金福被其他示威者追打時,被告「加入戰團」乘混亂對張施以「兩拳一腳」,其所使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的。被告視其他集結在那裏的人為「同路人」,他們有著共同目的。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只要任何參與這非法集結的人(包括被告)一旦破壞社會安寧,例如使用非法暴力去襲擊他人,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同屬參與暴動,因此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至於張金福的傷勢,法官指「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原因可能正是有關情況實屬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對於張稱痱滋因襲擊而導致即時爆裂,法庭有所保留,因為張在警員記事冊內沒有作出相關的即時記錄,他也沒有在當晚即時拍攝口腔的傷勢。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襲擊引致張身體受到實際傷害,故僅能裁定被告較輕的普通襲擊罪罪成。



希望多啲正常法官,還香港太平。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17/bkn-20200917102324214-0917_00822_001.html



今次又智障定出賣家人求情?!


青靚白靜入到去真系菊花唔得閒。。六七年唔走🐔。。。


冷氣軍師出口,笨人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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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曱甴破壞香港安寧 罪有應得 坐監係唯一出路 多啲為大台賣命吧 賤過地底泥嘅小黃人 大台已在笑呵呵


"........因此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被告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今次 PK 了!

[ 本帖最後由 P_and_PE 於 2020-9-17 03:53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cannabisbaby 於 2020-9-17 03:33 PM 發表



法官大人,我有個9×歲既腦退化老母要我養……係咁易社服2粒鐘算啦
有得諗



違法達義 害人不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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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應判,呢單case屎正常過正常!


又睇下會點判


祝君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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