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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逾7個月未選出主席,一名貿易商人早前由大律師陳文慧及律師陳永良代表,向主持會議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提私人檢控,控告1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案件於上周五(11日)在沙田裁判法院作出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拒絕該名商人的申請,並引用上訴庭案例指出,郭榮鏗當時以「立法會內委會主席選舉主持人的身分行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更遑論發出傳票,向他作出刑事檢控」。

申訴人為王文漢,被告為郭榮鏗。根據裁決理由書,申訴人指控的1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及被告於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24日作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選舉的主持人所主持的14次會議,認為被告沒有履行職責盡快選出內委會正副主席,導致立法會無法正常運作,嚴重違反立法會的《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

溫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指出,經過小心考慮申訴人提供的所有證據,認為申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客觀證明選舉內委會主席用多少次時間、會議才屬合理。此外,被告當時只是會議主持人,責任只是要公平公正、有秩序地主持會議,會議的長短、有多少議員發言、提出多少規程,並非被告一人控制;綜觀來說,基本上所有會議中的議員發言均只在數分鐘完成,溫官認為被告已公平地給予不同意見的議員發言機會。

溫官最後以申訴人未能就控罪成功舉證,拒絕他的申請,並說除非申訴人能提供確切證據,證明被告干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否則法庭不應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去判斷一名立法會會議主持人,在主持會議時是否失職。


14次會議都未能選出正副主席,都唔係確切證據?咁即係承認郭榮鏗有拉布的權利了!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00915/s00001/1600133966862/商人私人檢控郭榮鏗公職行為失當遭駁回-官-郭榮鏗以內會主席身分行事-法庭不應干預



郭榮鏗係內會主持, 唔係主席, 個官想呃人又或是唔清唔楚呀?

[ 本帖最後由 男E 於 2020-9-15 12:17 PM 編輯 ]



勿論成敗得失
王姓商人做了正確的事



黑法官守住尾門, 你都吹佢唔漲.


[隱藏]
早講左根無三權分立,只有司法獨大


引用:
原帖由 victorkc 於 2020-9-15 12:58 PM 發表
早講左根無三權分立,只有司法獨大
喺香港同狗官講法律,面前人人含撚。



主持同主席都分唔到,仲話做法官,靠你地真係死得


即係話立垃議員做得幾垃圾都得,低能以至連選個主席都選唔到,係能力問題,唔係失當。


引用:
原帖由 男E 於 2020-9-15 12:10 PM 發表
郭榮鏗係內會主持, 唔係主席, 個官想呃人又或是唔清唔楚呀?
個官想呃人,唔駛問啦。



[隱藏]
香港司法,人治雙標


法官庭上尺度可收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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