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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最近出了一些帖子/主題/標題/threads, 表面上是論政,實際上想恫嚇網友,企圖滅聲。但是發帖者不知道原來那些主題須要認識以下法律:
1. 港版國安法第21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2. Crimes Ordinance {S.9}
3. 誹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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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論政者{包括網上評論員}須咀嚼及學好以上三個法律問題。
否則他們就是誤導群眾,他們本身就是間接引起大眾對祖國憎厭。



2007年,一位明報記者問我:競選落敗的感想,下一步怎麼做。我說,會繼續在網上推揚理念,如果有志同道合者,也許會根據社團條例成立一個論政組織,名叫“寶光社,以愛國愛港為宗旨。
直線國國王
你最近出的倆帖子關於謠言的,是否想恫嚇 責備警察暴力的網友?



直線國國王
給你24小時靜靜地研讀-- 港版國安法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划、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