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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最新網誌,以「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衡」為題,表示「行政主導、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互相制衡和配合」是要說得清清楚楚,不作含糊,而所謂「三權分立」只會在原有互相制衡的概念上,引來不必要的聯想。 羅致光在網誌引用多個例子,表示在政治與政策中,含糊不清的例子實在數不勝數,...



一個有趣問題,究竟香港是否有三權分立?

有位所謂學者,佢話係跟據文獻,說明一直政府都有引用這字眼,所以有。

正如我過去三四十年,一直都有人寫我係靚女,証明我是靚女!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48105-20200906.htm?spTabChangeable=0



三權分立(英文:Separation of powers)是現代國家統治模式的一種,其設計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讓這些分立機關產生互相制衡作用。這一名詞首先由啟蒙時代英國的哲學家約翰·洛克在其《政府論》中所提出,而這樣的設計通常以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後繼提出的三權分立(拉丁語: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

三權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三種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行使、互相制約和平衡的學說和制度。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互相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是當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採用的一種政治制度。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重要政治原則和政治制度。與其相對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議行合一制。



以文引述的是西方社會的三權分立。

問題是:

香港在港英年代是否三權分立呢?
香港在回歸後是否三權分立呢?
看港今日是三權分立嗎?



香港政治制度是指由1842年開始的香港殖民地時期和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的香港政治,貫切其中的最大特色是殖民地時代創立的行政主導制:總督由英國委任

1. 身兼政府首長
2. 駐軍統帥
3. 立法會主席(實際上只是咨詢機構的)

掌控立法權、執法權,唯獨需派人擔任終審法官。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港英政府為爭取民心,試圖組織民選議會,但周恩來擔心香港成為如新加坡一樣有自治權的自治領(Dominion)反對而作罷,原先的議會被降格為打點市容的市政局。到殖民地時代末期,香港立法局部分議員是由間接民選產生,但只負責被動蓋章和進諌。

港英年代是否三權分立,似乎可以借用記協回覆一樣,由市民判斷!



[隱藏]
今日,香港是三權分立嗎?

張曉明: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 回歸前不是 回歸后也不是

早在基本法起草時,香港特區不搞“三權分立”就已是鄧小平先生明確表示的指導原則。多年來,權威人士和專家學者也已多次表明,香港的政治體制無論在回歸前還是回歸后,都是“行政主導”,而不是“三權分立”。然而,在香港反對派的炒作下,一個本來很清晰的認知,卻不停引發爭論。



學者指回歸特刊介紹香港政制按「三權分立」原則建立

香港「三權分立」的命題近日再次引發社會爭議。有學者指出,根據97年回歸時政府派發給中外記者的文件,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建立。

伍倫貢學院社會科學院講師黃志偉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港英政府在97年6月印製回歸典禮時介紹香港的背景資料。在「政府體制」章節指,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建立,有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三權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獨立運作。

黃志偉指有參考價值,因為這些是當年官方講法。以這個講法,不是香港政府單方面,因為那一定是中英雙方主權國在制度上的認知,既然當時有回歸大典派得到,意味當時中英兩國,對香港制度的認識是有一致性的。

回歸後有關說法繼續在教科書出現,一本2013年的初中經濟及公共事務科課本,提到香港是「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行政、立法、司法。

黃志偉引用了兩組証據:
1.回歸前港英政府的描述
2. 2013年初中教材

似乎學者的所謂研究,真心方便快速,用腦根的地方不太多。"

中學教材都是研究一部分,勁!

伍倫貢學院的水平厲害

[ 本帖最後由 SandyBB1995_2 於 2020-9-6 02:23 PM 編輯 ]



沒啟智有以下描述:2019/5/28

有三權分立的特徵:

香港的政治制度設計上類近美國的總統制,同樣分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分開選出。行政長官領導行政機關,也就是特區政府。《基本法》例明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受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監督,而立法會本身也受司法機關的監督。至於司法機構當中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職,則又需要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同意。雖然在《基本法》的條文中沒有出現過「三權分立」這四個字,但處處可見三權分立的操作。

但香港沒有三權分立之實:

首先,相對於其他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基本法》給予行政權的權力比立法權明顯要多,所以香港政制常有「行政主導」之說。例如在美國,財政預算案的草議和審批權都在國會,總統極其量只可以拒絕簽署發還重議;在香港則剛好相反,財政預算案的草議權在政府一方,立法會只能選擇通過或否決。因此,香港的立法會議員利用財政預算來改變政府政策的能力,就遠遠低於美國的國會議員。此外,《基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立法會提出法律草案時,不得「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而「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僅是這一條,就決定了政策設定的權力完全傾向行政權一方。立法會議員想提出一些政府沒打算提出的政策,就連門也沒有。

第二,香港不是一個獨立政體,《基本法》為中央政府保留不少介入香港的政治的權力:

按《基本法》第十七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該法律在香港即告失效。

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在香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然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普遍的理解是中央政府有權不任命。

按《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項,雖然立法會有權彈劾行政長官,但就算議案得到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仍然要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即中央政府有權推翻立法會通過的彈劾。

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特區成立以來,對此條文的理解已變成是人大常委可在任何時候解釋《基本法》,而香港的司法機關都會執行這解釋。

重點是,三權分立之爭,並不是如泛民稱足今日/突然開始!



引用:
原帖由 SandyBB1995_2 於 2020-9-6 02:09 PM 發表
以文引述的是西方社會的三權分立。

問題是:

香港在港英年代是否三權分立呢?
香港在回歸後是否三權分立呢?
看港今日是三權分立嗎?
如果三權分立有互相制衡元素,香港而家就肯定冇三權分立。
我只睇到立法(否決及修改政府議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同司法(司法覆核)制衡行政,但見唔到行政有乜方法制衡立法同司法。立法會議員提出私人議案,行政連喺立法會發言權都冇。

[ 本帖最後由 ntworks 於 2020-9-6 05:19 PM 編輯 ]



感覺奇怪的,是有關討論其實已經有幾年!為何說是突然呢?

[ 本帖最後由 SandyBB1995_2 於 2020-9-6 05:34 PM 編輯 ]



[隱藏]
大律師公會聲明稱,對官員指香港特區的憲制體系內無三權分立的言論表示關注,稱這些:
1. 言論與兩任首席法官"過往的聲明"有所偏離,「令公眾揣測政府在現行憲制及法律框架下究竟是如何運作」。

2. 公會指出,行政、立法丶司法的權限與功能已在基本法第四章的不同部分清楚界定:據第48條,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政府政策。據基本法第59條,特區政府為香港特區行政機關,並據第64條所述,對立法會負責。據第73條,立法會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據第80條,法院行使香港特區的司法權,並如第85條所述,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問題是:

有關政制上的定議,是否由首席法官"決定"?

每一項公能有定義,是否等於三權分立?



直到今天,未有一隻曱甴,有膽走出來說港英政府是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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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SandyBB1995_2 於 2020-9-6 05:29 PM 發表
感覺奇怪的,是有關討論其實已經有幾年!為何說是突然呢?
因為多年教育界在黃官主持下為學生洗腦,而家有事發生先搵出病因.要糾正以往錯誤..

而黃人當然唔俾機會政府,想一路洗腦洗下去...



連埋中央,係咪「四權分工」?


[隱藏]
在中國人大權力最大,香港所有權力來自人大通過的基本法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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