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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明玉九垂天 於 2020-9-3 06:22 PM 發表
15歲男生為發洩對政府、建制派及警隊的不滿,今年1月深宵時分向着無人的馬路投擲汽油彈,他早前在屯門法院兒童庭承認縱火和管

?20200903180034

15歲男生為發洩對政府、建制派及警隊的不滿,今年1月深宵時 ...
入住院舍同入住勞教中心係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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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ool_stone 於 2020-9-3 11:17 PM 發表

可否解釋比大家知有何分別?
根據《勞役中心條例》(後改稱《勞教中心條例》),14 至 20 歲的犯人若被判入該類中心,刑期為 1 至 6 個月;至於 21 至 24 歲的犯人,則是 3 至 12 個月。犯人每天上午 5 時許便要起床,其後接受密集步操練習,並參與體能訓練和工作,直至下午 5 時後才不用勞動,晚上 9 時後休息。犯人刑滿後仍需接受一年監管,若違反的話或需被送回中心。回顧歷史,勞教中心的發展可追溯至上世紀七十年代。當時港英政府針對頻生的青少年罪案問題,仿照類似英國軍隊的懲罰方式,設立強調嚴格紀律和勞動工作的青少年院所,重點發揮「3S」功能,即刑期短(Short)、紀律嚴(Sharp)和阻嚇強(Shock),務求短時間內衝擊少年犯人的思想和行為,並通過《勞役中心條例》,以石壁教導所作為試行地點,改裝現今的沙咀勞教中心。
勞教中心強調軍訓的懲罰制度,透過體力鍛鍊和嚴格紀律,看似成效顯著,事實上,勞教背後的價值觀是以軍訓的肉體上的施壓操練,如同勞役犯人,極容易導向不人道的對待。以往亦曾有前勞教中心犯人,投訴在勞教中心被虐待,包括:在烈日下曝曬、徒手清潔馬桶、被管方人員虐打等。雖然各項指控有待證實,惟不容置疑的是,管方(懲教人員)與被管方(犯人)處於權力關係對立懸殊的情況下,若懲教制度認可施加軍訓式操練,客觀上會較容易助長過度武力或不人道對待。再者,近年國際社會強調監獄制度現代化,懲教制度除了懲處違法者,更著眼於以復康和更生。各國刑事司法制度傾向減少使用監禁方式懲處,刑事司法制度較傾向復原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的概念。相反,透過以勞役般的懲處,明顯與強調以人為本,復康和更生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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