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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後社會肯定起碼穩定一半


引用:
原帖由 褲浪白條 於 1-9-2020 11:29 發表
立法後社會肯定起碼穩定一半
Agree!



仲要有戲子罪



引用:
原帖由 褲浪白條 於 2020-9-1 11:29 AM 發表
立法後社會肯定起碼穩定一半
小弟試著紀錄香討造謠者的劣行,從七月開始還沒紀錄完,反而被人法律恐嚇誹謗呢!可見香港造謠者之囂張,的確需要專法懲治。



[隱藏]
香討造謠者出假新聞帖子, 不會被扣分的。


引用:
原帖由 劉婕 於 2020-9-1 03:25 PM 發表
香討造謠者出假新聞帖子, 不會被扣分的。
我出辟謠帖,還被造謠者瞎纏了一個月要告我誹謗呢!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1 04:02 PM 發表



我出辟謠帖,還被造謠者瞎纏了一個月要告我誹謗呢!
三個黃版主鍚晒佢地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1 04:02 PM 發表



我出辟謠帖,還被造謠者瞎纏了一個月要告我誹謗呢!
可利用電郵直接向壇方投訴。 故意造謠不僅 觸犯版規,更有可能觸犯香港法律。



引用:
原帖由 33Chris 於 2020-9-1 04:11 PM 發表



可利用電郵直接向壇方投訴。 故意造謠不僅 觸犯版規,更有可能觸犯香港法律。
我仔細研究過能否檢擧香討的造謠者:

1.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不適用,因為立法的原意是針對hacker入侵他人電腦犯罪。造謠者用的是自己手機、電腦,而不是他人的。

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但我認為造謠者傳的謠言不足以煽惑他人犯罪。

結論,口賤腦癱不是罪。不過也不是沒成果,造謠者察覺有人盯著這些慣犯的一舉一動,發言雖然一樣口賤腦癱又偏頗,卻已不敢造謠了。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1 04:43 PM 發表



我仔細研究過能否檢擧香討的造謠者:

1.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不適用,因為立法的原意是針對hacker入侵他人電腦犯罪。造謠者用的是自己手機、電腦,而不是他人的。

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但我認為造謠者傳的謠言不足以煽惑他人犯罪。

結論,口賤 ...
國安法第29條, 以下情況屬危害國家安全罪: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網上造謠應在此列。鄧炳強昨日也講過, 造謠831太子站死人有可能屬危害國家安全。



引用:
原帖由 33Chris 於 2020-9-1 05:24 PM 發表



國安法第29條, 以下情況屬危害國家安全罪: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網上造謠應在此列。鄧炳強昨日也講過, 造謠831太子站打死人有可能屬危害國家安全。 ...
是的。但我遇到的造謠者頗聰明,他貼出的謠言早於國安法生效。過去一個月他來瞎纏,卻始終再不觸碰謠言的內容,那便不能檢舉他繼續傳831的謠言了。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0-9-1 04:43 PM 發表



我仔細研究過能否檢擧香討的造謠者:

1.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不適用,因為立法的原意是針對hacker入侵他人電腦犯罪。造謠者用的是自己手機、電腦,而不是他人的。

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但我認為造謠者傳的謠言不足以煽惑他人犯罪。

結論,口賤 ...
其實針對的不是網上,而是傳媒及名人,始終他們影響力較大



引用:
原帖由 褲浪白條 於 2020-9-1 07:28 PM 發表



其實針對的不是網上,而是傳媒及名人,始終他們影響力較大
以前是的。但七月份有人造了謠,未想到其他網民一傳十十傳百,真的有人聚集生事,警方追尋來源,便把那人拘捕了。所以在今天香港的氛圍,你造謠卻真很可能會煽動到人群,后果是你控制不了。



支持,仲有假新聞法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褲浪白條 於 2020-9-1 11:29 AM 發表
立法後社會肯定起碼穩定一半
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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