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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黃昏委屈的獅子 於 2020-8-12 01:00 AM 發表



好想知如果呢幾條友走入美國大使館要求庇護,咁點算.
『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之前大部份都畀保釋,所以唔知係律政司責任定主審責任,國安法响『心』黃人手裡,隨時只係得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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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KWKF 於 2020-8-12 01:49 AM 發表

呢個應該係國安警問題,一般程序係 警方比唔比保釋先 如果警方決定唔到咪射波比律政,如果唔比保釋 犯人咪同法官申請,所以現在未上庭應該係警方比佢保釋 ...
之前話係法官都無權批保釋(國安法),所以第一單電單車案,聽唔記得冼師傅定葛佩帆講(定其他),因唔俾保釋,所以被控律師要用人身安全為由申請人身保護令外出,所以其他大部份都可保釋有d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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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農場肥水管 於 2020-8-12 02:46 AM 發表



好好嘅一條法例一落到政府手就全部廢曬
證監一樣唔理



引用:
原帖由 medp111 於 2020-8-12 08:20 AM 發表


一日仲俾淋病條嗅茜做突手,一日國安法都系廢,淋病根本系二五婆,大漢奸。

睇一哥就知,肥老充同鄧炳強分別就知。
連冼師傅都質疑就知有問題,由暴動至今暗幫黃動作未改一直照做,國安法搵黃官判,濫用法援搵頂級大狀(可以任你揀),黃教師重係唔肯不錄用重係考慮,假新聞假記者無諗過處理,重未講d超級荒謬黃官判案,真係唔明大陸點頂得順呢個政府

[ 本帖最後由 richandhealthy 於 2020-8-12 10:2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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